干部培训方案定制
一、《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
自2008年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经费标准确定为每人4800元(300元用于适应性培训,4500元用于专业培训),中央财政按每人3200元拨付,军队按每人1600元拨付。培训经费按原渠道划拨。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经费标准确定为每人3300元(300元用于适应性培训,3000元用于专业培训),中央财政按每人2200元拨付,军队按每人1100元拨付。
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力度。军队转业干部离队前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由部队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二、政干〔2014〕145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转业复员干部离队前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认真组织离队前培训”中明确提出,支持转业复员干部“学习掌握应试、竞聘等安置相关知识技能”以及“参加个性化培训等”。
其中关于“加大培训保障力度”强调:
要加强转业干部离队前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同时,各级应重视对转业复员干部离队前教育培训的支持保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物资和师资等方面的支持,为开展教育培训创造条件。
专项经费不足部分,从政工经费、人才专项经费中给予补贴。虽然有上述政策,个别部队可能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对军转干部的培训费不予报销
有考试考试内容为公基申论 在考试之前会有一次培训
2017年杭州军转干部安置岗位包含: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
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和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高新(滨江)区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计划指标,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文统一下达(省部属在杭单位以省下达的计划指标数为准)。
报名条件 :
1、符合进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区,下同)安置条件、并由省下达给杭州市区安置的营以下(含技术级别,下同)军转干部,均可报名参加考试。留省安置的人员不能报名。
2、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转干部可在安置单位岗位(除“双选单位”和有专业需求的单位)中免试优先选择安置单位岗位,若本人符合专业需求单位岗位条件,亦可免试优先安置。荣誉级别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考核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选择。
3、医护类军转干部,如自愿进市、区卫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可以免考,具体单位由市、区卫生系统或上级管理单位分配。
4、大专以下(不含大专)学历者和近三年内因主观原因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不能报考行政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
5、对符合进公安系统安置要求(身体健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0周岁以下,未受过处分)的营以下军转干部,由军转办组织提前报名,免试录取。
报名人数未达到安置计划数时,其不足部分按照市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办法录取、补足;报名人数超出安置计划数时,根据市军转安置“双考”办法,按考核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扩展资料:
2018年1月26日,2017年杭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班在浙江工业大学举行了结业典礼,为期45天的岗前培训圆满结束,广大军转干部将正式踏上地方工作岗位,成为建设美丽杭州的生力军。
2017年杭州市军转干部培训班由杭州市军转办主办,杭州市干部培训中心(杭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承办。
此次培训立足高校,努力营造校园学习氛围,安排在浙江工业大学(潮王路校区)开展,从2017年12月14日开始,到2018年1月28日结束,为期45天。实际参训341人,参训率为100%。
为帮助广大军转干部尽快适应角色转变,按照“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 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以5大理论专题面授学习为主,开设了十九大精神解读、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理与改革、美丽杭州建设、法制建设、互联网+、经济转型大数据AI等35门课程。
邀请了北京大学、浙江大学、浙江省委党校、杭州市委党校专家教授、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前来授课,推动了军转干部进一步转心态、提能力、重技能,使军转干部更快地提高适应地方工作的能力。
参考资料:杭州人社局-2017年杭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班圆满结束
参考资料:杭州市人社局-杭州市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双考”安置办
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对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 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 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 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 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六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九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 件。
第三十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 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 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1] 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和本条 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培训
第四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 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 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 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九章 安置经费
第五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六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 件。
第六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六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第六十五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1、问:沈阳市每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多少数量?他(她)们的职务构成比例是何状况?
答:众所周知,由于沈阳的驻军多,各军兵种大机关也多,所以每年转业到沈阳市安置的军转干部数量也相对较多。正常的年份,每年会有700-800人左右,如遇到国家裁减军队员额,每年将会有1000-1700人左右。这些军转干部的职务构成大约是:除少量的师职干部外,团职干部约占总数的18%;营职干部约占总数的20%;连排职干部约占总数的25%;专业技术干部约占总数的37%左右。
2、问:进沈阳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都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由沈阳市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是沈阳市的(即该干部入伍时其户口在沈阳市某区、县(市)注销,但不含外省原籍在沈阳就读大中专院校毕业入伍的);
(2)结婚配偶系沈阳市原籍或出生地为沈阳市且有沈阳市常住户口的;
(3)配偶系外省原籍,已随军或购房到沈阳市居住,取得沈阳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双军人双转,一方入伍地为沈阳市的;双军人双外省原籍,在沈阳驻军,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沈阳驻军配偶随军条件的;
(5)军队转业干部系外省入伍或其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岳父母在沈阳市定居且有常住户口,年事已高,身边确无其它子女照顾的(含未婚的军转干部);
(6)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范围内的及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的军转干部,经省、市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同意批准的。
转业干部符合上述接收条件,但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原则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的;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正在住院治疗期间以及患有慢性疾病、传染病不能适应地方正常工作的;
(3)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丧失干部资格条件的;
(4)受党籍处分期限未满,权力未恢复的;
(5)双军人单转,转业一方系外省原籍,留队一方虽为沈阳市入伍地,但不符合沈阳驻军配偶随军条件的;
(6)在部队有问题尚未结论或个人问题尚未结清的(如婚姻纠纷、经济问题等);
(7)提升职务或技术等级不符合期限规定的;
(8)人事档案残缺不全或提干、升学、任职手续不符有关规定的。
3、问:沈阳市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原则和分配办法及其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由于国家从2001年开始,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了自主择业和计划分配两种形式进行安置,所以沈阳市也存在对自主择业的和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不同的安置原则和分配办法。总的指导原则是: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军队建设服务的宗旨,稳定安置政策,明确分配办法,公开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千方百计把每一名军转干部安置好,使其各得其所,人尽其才,达到部队组织、军转干部和接收单位“三满意”。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和其下设的“沈阳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公室”全权负责,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对其退役金的发放调整,医疗保险,冬季采暖,自主就业,档案存放、职称评定、出国政审、组织生活、社区活动等事宜全面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目前沈阳市已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2300多名,他(她)们享有以下各项待遇: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调整增加退役金和年增资档次;
(2)与公务员一样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大病重病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
(3)按有关规定报销冬季取暖费。团职按105平方米待遇报销,营职按85平方米待遇报销;
(4)自愿参加“市自主择业办公室”举办的专项培训和招聘活动;
(5)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手续免三年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及享受优先贷款等。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工作安排上采取“计划分配与按比例选要相结合、政策体现与平等竞争相结合、服务基层与分担困难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指导下的考试考绩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使每一名军转干部都能各得其所。具体是:
(1)由市内和平、铁西、沈河、大东、皇姑、东陵、于洪、沈北、苏家屯九个区入伍的军转干部,其爱人常住户口在上述地区的,均可在市内安置,并打开上述九区的地界限制,实行交叉分配安置;
(2)由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入伍的军转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也在上述四县(市)或由上述地区随军、或是外省、市原籍随军的,均回上述各自入伍地安置;
(3)由上述四县(市)入伍的副团职以上军转干部,如在市内有接收单位,有住房,可照顾在市内安置且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市内;
(4)对获得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连续满10年,因战因公致残,在海拨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在分配去向方面给予照顾;担任团职主官的军转干部,在职务安排上给予照顾;
(5)团职军转干部是军转安置工作的重点,担任领导职务满最低年限的团职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接收团职军转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的,当年不占接收单位地方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以后也不作为本单位地方干部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基数;
(6)对要求进入市直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等热点部门的军转干部,采取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考试与考绩相结合的办法予以接收安置。热点部门及其接收名额由市军转办协商后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领导确定,市军转办同时负责考试的报名及全部的考务工作。试题及考试日期由省军转办全省统一确定,计算机统一判卷,具体详情,请参考沈阳市每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考试简章》。
(7)其他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各区接收军转干部,要按市里下达的分配计划,50%由接收单位自主选要,50%由市军转办指令性分配。军转干部可分配进入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也可分配进入各级各类的事业单位工作。对各种类型的企业,在非军转干部本人意愿的情况下,不指令性分配军转干部。军转干部本人可以结合自身素质条件及特长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接收单位和工作岗位或通过双向选择推荐自己,达到进入理想接收单位工作的目的。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分配办法,目前遇到了如何与国家《公务员法》对接的突出矛盾。因此,要等待国家有关新的政策、措施、办法出台后,才能最后修改、确定我市的具体办法;
(8)中央直属驻沈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要按市里下达的分配计划分担困难,承担和完成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任务。省直在沈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从沈阳市接收的军转干部中选调或通过考试接收,具体事宜请参考省军转办的实施办法;
(9)对国家按照接收军转干部计划数所增加的行政编制,采取带编分配的办法,全部用于安置师、团职干部和营职主官,同时要与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选调优秀的师、团、营职军转干部进入各级各类领导班子任职。对专业技术干部,一般对口安置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军转干部安置到事业单位的,给予三年适应期,进入企业的给予二年的适应期。非本人原因,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约解除与其签定的聘任合同或辞退军转干部;
(10)进入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的军转干部,按其军队的职务等级安排地方平级职务,其政治、生活、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所接收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退休时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到降职以上处分的军转干部。
4、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有关事宜,沈阳市是如何规定和办理的?
答: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人员要按照《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和本人档案材料中的记载确定。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办理:
(1)已婚或有正式工作的子女不能随迁;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不能随迁;但确属军转干部的独生子女的,经审查核实并有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和当地县以上政府证明的可办理随迁和转学(含已婚子女的配偶);
(2)由军转干部赡(抚)养并长期在一起生活的年高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岳父母以及父母双亡又无劳动能力的兄弟、姐妹有随军和移交手续的,经审查复核后可随迁;
(3)军转干部的配偶和不满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可随军转干部一同迁入本市(或配偶随调);
(4)随调配偶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干部录用手续、任职、级别等材料必须真实、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其工作安排纳入市人事局每年对部队现役军官随军家属的安置计划中一并随调对等安置;各类企业自行聘任的干部或其他的以工代干人员及工人,都按工人对待,纳入市劳动力市场,由市场统筹解决其工作就业问题;
(5)随调配偶已达到退休年龄或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能随调。要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或病休手续后,可来沈落户。
5、问:沈阳市目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形势如何?存在哪些矛盾和困难?
答:沈阳市目前安置军转干部的形势是相当严峻的。主要的表现是:军转干部的安置渠道越来越窄,全市接收军转干部的能力越来越弱。特别是2007年,如果说已经到了“没有地方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地步和程度也不为过。这主要是由于连续多年来特别是近三年来部队裁减员额,大批的军转干部进入我市安置,已经将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直到各街道办事处的编制吃空占满。目前最突出的矛盾和困难,一是接收军转干部的数量与实际安置能力不协调;二是军转干部对职务岗位的期望值过高,(大多数人都想进党政机关当公务员)与实际空余编制不匹配;三是师团职军转干部的安置及职务安排的规定与各接收单位的实际需要不一致;四是地方党政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及事业单位调整改制、精减人员的政策与指令性接收安置大批军转干部的政策相抵触;五是地方对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及对人员构成比例的要求与接收的军转干部比例条件不相符合。
6、问:沈阳市将如何克服上述的矛盾和困难,进一步把每一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安置好?
答:首先是依靠市委、市政府对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工作的坚强领导。沈阳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历来都非常重视,做为政治任务要求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组织、人事、劳动、教育、编制、军转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工作。要求各接收单位、各部门、各地区都必须无条件按分配计划完成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任务。这也是我市历年来都能够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军转安置任务的根本保证。
其次是继续挖掘安置潜力并继续延用过去成功的“挤指标、占编制、拓渠道、带编分配、双向选择、考试考绩、合理推荐、按比例选要和指令性分配的办法,千方百计地安置好每一位军转干部。同时也要引导军转干部树立积极正确的择业观,确立在广阔天地、各行各业都能闪光发挥作用的正确思想理念,避免千军万马挤机关的现象。
第三,要根据国家、省出台的有关军转干部接收安置的新政策、新办法、新措施,结合我市实际,探索、确定、创新我市有关的政策、措施、办法,合理消除矛盾、积极化解困难。
第四,市军转办要继续坚持在整个安置过程中贯彻的“八公开”做法,即随着军转安置工作的进度向全社会、部队组织、广大军转干部,A、公开接收安置政策和办法;B、公开当年接收军转干部的名册及档案编号;C、公开全市分配计划和各接收单位联系电话;D、公开军转安置工作程序;E、公开各单位接收军转干部的岗位用人信息;F、公开《考试简章》和考试考绩录取结果;G、公开军转办内部人员分工和办公电话;H、公开每名军转干部的最后的分配结果和去向。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军转办要自觉地接受社会各界、部队组织及广大军转干部的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会得到上述人员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进而创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帮助军转工作的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了解军转、方方面面参与军转,上下联动,为完成军转安置任务,安置好每一名军转干部而共同努力的良好局面。
7、问:沈阳市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怎样进行的?都发给什么证书?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沈阳市对已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干部外,都要进行上岗前的适应性培训和专业性培训。正常情况下一般要保证近三个月左右的培训时间,由市军转办统一组织,在报到后上岗前进行。经考试考核,对各科成绩合格者,发给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做为上岗任职的依据。从2000年开始,我市还专门对军转干部开设了计算机应用培训课程,经考试合格者,发给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认可的计算机应用二级合格证书。此外,为帮助广大参加热点部门考试的军转干部更好地掌握、理解考试教材的重点,我们还在考试前举办考前辅导班,这些都受到了广大军转干部的欢迎。军转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在职的同等级同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补贴待遇。军转干部应克服困难,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培训。军转干部的接收单位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时间,创造条件积极支持他(她)们参加培训。
8、问:军转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接到通知后,到地方报到都需要哪些证件手续?有哪些应注意的问题?
答:军转干部须持以下证件报到:
(1)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2)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
(3)部队师(旅)以上后勤机关出具的人员供给关系介绍信;
(4)投奔沈阳市某地区配偶或父母、岳父母、子女、亲属的常住户口本,或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
(5)军转干部本人的军官转业证或自主择业证。
随调随迁家属须持以下证件报到:
(1)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行政(人事)调转介绍信和工资(供给)关系介绍信;
(2)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3)是党、团员的要同时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
(4)随迁的在学子女须携带转学证明。
报到地点和地址:
回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安置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可持上述手续直接到所属四县(市)人事局报到;
市内九区和市直安置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持上述手续到市军转办报到。地址:沈河区北京街16号(人才大厦10楼),电话:62238468。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军转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市军转办同意,超过规定时限而逾期不前来报到者,军转办不再负责接转各种手续,退回原部队和原地;
(2)军转干部和随调配偶,报到后未经接收单位同意,无正当的理由一个月内不前往上班工作的,退回原部队和原地;
(3)军转干部在部队犯有错误受到处分,转业前擅自将处分材料撤出档案被查出者,退回原部队。同时,凡属违背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已向地方移交档案之后补办的提职、调级材料,地方不予承认也不予装入本人档案。
(4)军转干部报到后,暴露或发现其在原部队尚有遗留问题未处理结清者(如婚姻纠纷、经济问题等),退回原部队。
9、问:沈阳市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时间进度是怎样掌握和安排的?
答:一般在正常的情况下:
三月份以前,市军转办要深入各有关部队及地方接收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和汇集,研究当年一系列有关工作;
四月中旬或五月初,与部队、省军转办进行军转干部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随后审档并公布当年我市接收的军转干部名册及档案编号;
五月份,组织军转干部考前辅导班;参加全国及全省召开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我市的具体政策措施办法;
六月-七月,召开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下达和公开全市军转干部分配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办法、要求;公开《军转干部考试简章》;按省军转办确定的时间,进行军转干部考试的报名及考务考试工作并公布考试录取结果;同时积极推进“双向选择“工作;力争完成全体军转干部的市级分配;
八月份,完成每位军转干部的下一级分配及在各自接收单位中的定岗定位定职工作,期间允许个别军转干部在不影响大局的前提下,调整到理想的并同意接收自己的单位、部门和地区去任职工作;向部队发出该军转干部来地方报到的通知;
八月-九月(或按省军转办的规定),组织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来地方报到、接转各种关系;明确报到的时间、时限及各种手续要求;
十月-十二月,组织军转干部进行岗前适应性培训、专业性培训、计算机应用培训;进行全年工作总结;其中十一月中旬,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参加地方体检合格后,可按时间、时限的要求到地方报到并办理退役金领取卡、医疗保险等事宜。
10、颁布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答:一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也是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重要一步。
二是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
三是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客观需要。
1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12、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答: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13、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1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调整和增加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1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1)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2)协调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等问题。
(3)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4)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5)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6)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等。
总之,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工作难度也大且各方要求也高的工作。作为政治任务,其关系到地方经济建设、部队建设和国家的稳定安全,意义十分重大。作为军转干部第二次择业,其涉及到每位军转干部的人生旅程和根本利益,是一件十分重要的大事。然而,军转干部本人如何在转业的过程中,正确地把握自己的心态,摆正自己的位置,实事求是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与岗位,也是决定自己一生成功与否的重要环节。希望广大军转干部与我们一齐共同努力,把自己的军转安置之路走宽走好,达到自己意想的境地。如果部队组织、军转干部本人还有哪些不明之处,可以直接到军转办进行政策咨询。
咨询电话:62238230 62238468(计划分配)
62238227 62238478(自主择业)
1.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入伍时所在地区就近安置。入伍地是远郊区,但其配偶在市区工作的,可适当照顾,在其配偶工作地区就近安置。
2.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的具体条件,参照其原在部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暂时不能安排相应职务的,应分别享受局、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3.接收单位应当妥善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军队转业干部的建房补助费,必须用于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各单位以工龄为条件分配住房时,应将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合并计算为本单位的工龄,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4.公安、人事、劳动、编制、财政、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用有效措施,支持和保证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行政、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其行政事业编制;企业事业单位接收转业干部的,由劳动、人事部门相应增加其工资总额。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增加的行政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接收人数相应核拨。
5.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负责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
6.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方面的军队转业干部外,人事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接收单位,应在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组织3至6个月的岗前培训。在培训期间,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规定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干部培训方案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