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培训方案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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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军事理论、业务工作、基本技能、组织指挥等内容的培训。
集训采取统一计划、专题学训、理论辅导、要领示范、考核评比等形式,组织参训人员学原理练操作、交流经验、参观见学,强化专武干部爱武精武、主业主抓意识,帮助理清思路、解决难题,为推进新年度基层武装工作落实和后备力量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基层专武干部的全称是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是地方政府和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院校中专门负责武装工作的干部,其职能包括兵员动员,基层民兵军事训练及组织建设。除了训练或特殊需要外,平时不允许配枪。
关于基层人民武装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原则等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办发[199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乡(镇)和街道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是我国国防体制和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实施战争动员的组织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重视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广大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为加强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完善国防动员体制”的要求,为适应贯彻落实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现就基层人民武装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原则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职能任务
基层人民武装部是同级党委的军事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基层人民武装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区域的民兵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发动和组织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战时组织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战争潜力调查,做好相关的动员准备工作;协同预备役部(分)队落实参训人员,做好兵员管理、动员集结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做好退伍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协助军队做好本区域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完成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基层人民武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要进一步加强乡(镇)人民武装部建设,建立健全街道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接受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基层人民武装部所需编制员额,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编制总数内统筹考虑。
乡(镇)人民武装部一般编配部长、干事各一人。其中贫困地区军事工作任务较轻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只编配部长一人;边海防一线和社情复杂地区等军事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人民武装部,可增配一名干事。
直辖市的街道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干事各一人,其中军事工作和战备任务较重的,增配一名副部长。其他城市的街道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一人,其中军事工作和战备任务较重的,可增配一名干事。
三、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配备和管理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配备和管理,实行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1993 ]第 125 号)和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中发[ 1993]8 号)号)规定的精神执行。选拔、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要充分考虑武装工作的特点和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素质的特殊要求,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选配。选拔、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可靠,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文化程度较高,热爱党的人民武装事业,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和组织指挥能力。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主要从人民武装学校毕业学员中选拔和军队转业干部中选配,也可从地方大专院校毕业生和其他党政干部中选配。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录用,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地方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专业科目考试以军事知识、技能和本职业务为主,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拟录用人员,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编制职数出现空缺时,要优先录用人民武装学校的学员。拟录用的地方大专院校毕业生,必须接受人民武装学校或者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教导大队半年以上的军事专业培训后方可任职。对个别德才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人员,经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也可采取选调的办法。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现有的乡(镇)、街道聘用制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按照《中组部、人事部 < 关于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意见 > 的通知》(组通字 [1997]48 号)的精神,经考核、过渡后可仍实行聘用制。
乡(镇)人民武装部部长参加同级党委,为副乡(镇)长级职务;街道人民武装部部长参加同级党工委,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级职务。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权限和程序是:部长、副部长的任免,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商所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提名,组织部门、人武部门共同考察,报县(市、区)委审批后,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的名义任命,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其他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与所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共同协商,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审批,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名义任命,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调整交流,应在保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地进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每年要会同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实施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四、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训
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训,由军事机关和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军事机关为主。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纳入地方党政干部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军事业务培训由军事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制订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进行培训。各级军事机关要积极组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参加军队、地方高等院校函授教育和自学考试,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人民武装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根据武装工作的需要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的状况确定招生规模。要适应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现代军事发展的需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挂靠高等院校等办法,逐步提高人民武装学校的办学层次和质量。要不断优化人民武装学校的师资力量,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为基层人民武装部输送高素质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五、加强对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的领导
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是各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职责。各地要把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和民兵预备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党政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和年度考核内容。要认真解决基层人民武装部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所需的经费,并继续扶持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开展以劳养式活动,以减轻人民群众负担。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和生活福利待遇,解决好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工资、福利、公务费、定级。提级等问题,按照同级党政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充分考虑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工作特点,按其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保证他们以主要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一)把好选用关口,切实把优秀干部放到专武岗位上。专武干部的素质状况关键在于其来源,由于专武干部源于地方,县(市、区)人武部缺乏了解,如何把好专武干部选用关显得尤为重要。因而,提高能力素质必须从源头抓起,把好“入口”。尊重人武部门意见。地方党委和县(市、区)人武部要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基层党组织推荐、人武部门协同地方组织部门共同组织考核、县(市、区)人武部任命的程序,地方党委应让县(市、区)人武部参与考察,充分尊重县(市、区)人武部的意见,切实把优秀干部推荐到专武工作岗位上,防止把“人情官”、“照顾官”,甚至是“包袱官”放到基层人武部。严格掌握标准。选配专武干部时,要按照军事工作性质要求严格政治素质、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标准,切实坚持专武干部要优先从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中选拔和军队转业干部中选配。只要还有军政素质合格的人武学院毕业学员和军队转业干部没有被安排在基层人武部岗位的情况存在,就暂缓从地方大专院校和其他党政干部中选拔专武干部。落实岗前培训。对于从地方大专院校毕业和其他党政干部中选配的干部,鉴于武装工作的特殊性,应强调一律在岗前接受省人武学院培训,取得任职资格才能上岗,对不合格的要予以淘汰。
以下这个文件很全面,各地要求差不多。
南京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层人武部是国防体制和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是指街道、乡
(镇)、开发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专门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干部(以下简称为专武干部)。
专武干部是基层做好民兵预备役、国防动员、兵役和国防教育等项工作的骨干,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的来源之一,在军地双重领导下,由军事机关政治部门主管。
第三条专武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指示、命令,忠于职守,开拓进取,严守纪律,为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加强专武干部队伍建设,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军事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依据本规定抓好专武干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武干部的编配
第五条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编配专武干部所需编制在街道、乡(镇)、开发区的行政编制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编制总数内解决。
街道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人,其中军事工作和战备任务较重的,可增配1名干事。
乡(镇)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干事各1人,其中军事任务较重的,可增配1名干事。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武装部部长由开发区领导兼任,配专(兼)职干事1人。
企业事业单位的专武干部应根据情况合理编配。其中特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副部长各1人,干事2至3人。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1人,干事2至3人,特大型、大型企业事业下属单位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人,干事1至2人。其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1人,干事1至之人。按规定不设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一个部门,配备、名专武干部或指定专人负责民兵工作。
第六条街道、乡(镇)专职人民武装部部长可经党内选举或区委任命参加同级党(工)委,为街道副主任、副乡(镇)长级职务;干事享受同职级党政干部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部长原则上应参加本单位党委。单位领导班子研究与人民武装相关工作时,应吸收其列席会议。
第七条专武干部的工资、福利等,按照本单位同级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街道。乡(镇)人民武装部部长要专职专用,分管其他工作不宜过多,尤其不得安排从事长期脱离本职岗位的工作,确保以主要精力和时间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专武干部的职责
第九条专武干部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上级军事机关的有关指示、规定,确保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落实;
(二)做好民兵政治工作;
(三)抓好民兵组织建设,完成年度民兵组织整顿工作,做好国防动员、兵役登记,征兵工作;
(四)抓好民兵军事训练,保证民兵的参训率,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
(五)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治安执勤和急难险重任务,发动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六)做好本单位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以劳养武活动;
(八)负责战时组织、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
(九)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做好双拥共建和军烈属优抚工作;
(十)完成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部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专武干部的任免、调整及培训
第十条专武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可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党的人民武装事业,思想作风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武装工作的规章、制度,服务命令,听从指挥;
(四)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指挥能力,适应基层武装工作需要;
(五)年龄较轻,身体健康,街道、乡(镇)人民武装部部长最高年龄为50周岁,干事为45周岁。新选配的基层人武部部长一般不超过43周岁,干事不超过35周岁,文化程度大专以上。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开发区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专武干部的录用,由各区(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专武干部缺额情况,会同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事局编制录用计划,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70号关于《南京市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实施,采取公开招考、竞争择优的方法,并对报考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军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人民武装业务)考试和思想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择优录用。
企业事业单位专武干部的录用,可参照街道、乡(镇)、开发区专武干部的选拔录用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专武干部可采取择优选调的办法,由用人单位提出使用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军事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考核确定。
第十三条街道、乡(镇)人民武装部部长、副部长的任免,由区(县)人民武装部商所在街道。
乡(镇)党(工)委提名,由区(县)组织、人事部门和区(县)人民武部共同考察,报区(县)委审批后,由区(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治委员任兔,报军分区备案;干事的任免,由区(县)人民武装部与所在街道、乡(镇)共同协商,区(县)组织部、人事局审批,由区(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治委员任免。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专武干部的任免,分别由所在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考察,经区(县)人民武装部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治委员任兔。
第十五条军分区直管的开发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武装机构,其人民武装部部长、副部长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党委提名,军分区政治部牵头组织考察、考核,由军分区司令员、政治委员任免;干事的任免,由军分区政治部与所在单位党委共同考察,所在单位党委审批,军分区政治部任免。
第十六条专武干部的调整,应着眼武装工作需要,在保持专武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地进行。
专武干部政绩突出者,应提拔使用。专武干部因身体原因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调整到其他部门工作,并安排相应的职务和岗位,保留其职级待遇。专武干部严重违法违纪或不胜任本职工作,应及时调离武装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街道、乡(镇)专武干部的调整,由区(县)人民武装部政工科提出意见,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办理。
企业事业单位专武干部的调整,必须由企业事业单位向上级军事机关写出报告,征得军事机关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专武干部的军事业务培训,主要由军分区组织实施,专武干部的在职培训,由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
第十九条专武干部的政治理论、经济、法律、科学知识的学习,纳入地方党政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干部培训计划,统一安排。
第五章 专武干部的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条专武干部的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军事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专武干部考核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业务水平、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勤政廉政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街道、乡(镇)、开发区专武干部的考核纳入国家公务员考核序列,由军事机关会同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对其实施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和工资的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专武干部的考核,由上级军事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其工作成绩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专武干部的奖惩,由军事机关和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专武干部立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同等受奖者的奖励和优待。
第二十三条专武干部在参战、支前中成绩显著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它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专武干部拒绝、逃避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专武干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查处时,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向军分区政治部和区(县)人民武装部党委通报情况,听取或征求有关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兼)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南京军分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委组织部市
人 事 局
南京军分区政治部
二○○二年六月
干部培训方案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