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培训方案定制
法律分析: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修订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材企业管理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建材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积极开展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批转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国营企业领导干部进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意见》,结合建材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包括厂长(经理)、党委书记(含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上均包括副职》、中层干部和一般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第三条 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为提高建材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服务。第四条 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要坚持面向企业、面向生产、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章 培训任务和要求第五条 建材企业领导干部除已参加过岗位职务培训的以外,都要按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指定的教材及要求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第六条 建材企业中层干部和一般管理干部,按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组织制订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的教材进行岗位培训。第七条 围绕党和国家的计划、政策及企业的实际需要,开展各种适应性短期培训。
结合建材工业的中心任务、发展状况、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及技术经济政策,对建材企业领导干部进行短期行业培训。第八条 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后备人员按相应岗位要求进行六个月的集中脱产培训。第九条 未达到相应岗位规范要求文化程度的干部,要首先补习相应的文化知识。转岗的各级干部必须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岗前培训。第十条 从企业选拔一批有实践经验的优秀中青年干部,送高等院校接受学历教育,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高等学历的企业管理人才。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分工第十一条 建材局对全国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制订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有关规定和规划;制订建材企业领导干部短期行业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编选教材;制订建材企业中层干部及一般干部的岗位职务规范、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编选教材:举办师资班和试点班: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举办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班进行审批。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年初将本年培训计划和上年培训总结报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举办的培训班计划的审批和管理。第十三条 建材企业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干部岗位培训规划、计划,开展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每年将干部岗位培训年度计划和总结报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第四章 培训基地和教师队伍的建设第十四条 承担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任务的单位,必须拥有一支能胜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有与教学要求相适应的教学、生活设施,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是全国建材企业管理干部的培训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可选择建材院校或培训中心作为本地区干部培训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干部培训基地应报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备案。第十六条 建立一支政治立场坚定、能适应干部培训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兼职教师要从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干部中选择并实行资格认定。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要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组织教师进修和下基层锻炼,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第五章 考核与发证第十七条 考核(考试)必须集中统一进行。具体考核形式可采用开卷、闭卷、开卷与闭卷相结合、撰写论文、案例分析、专题作业和学习小结的方式进行,也可实行学分制或单科培训证书。第十八条 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单位颁发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印制的企业领导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参加短期行业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单位颁发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
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企业是如何管理员工的呢?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法》和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法》、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1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 任期规定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
第十一条除下列情形之外,企业领导人员应任满一届:
(一)达到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
(三)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
(四)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十二条实行委任制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委常委会或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决定任命或提名日期为准;实行聘任制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文件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距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龄不满三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任期。
第十四条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任期。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原任职务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续任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本届任期内任职超过2年(含2年)的,均视为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三届的,应当交流,连续任职满四届的,必须交流。
第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方可离职。
第四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
(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环保意识强;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四)具有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五)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
(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
(一)董事会成员
1、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3、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理层成员
1、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3、具有企业经营管理任职和培训经历。
(三)党委会成员
1、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
3、符合《党章 》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任职经历和年龄。
第二十一条凡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 选拔、考察和任免
第二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突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等。
第二十四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程序。
第二十五条拟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凡提拔委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一年;凡提拔聘用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半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续,任职年限自试用期算起;不胜任的,免去或解聘试任职务。
第六章 教育和培养
第二十八条加大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力度。按照太仓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确定的计划,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培训。鼓励企业领导人员参与职业经理的培训和认证考试,不断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九条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培训考核。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档案。按照《太仓市科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并把培训期间的表现和考核成绩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按照培养提高、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企业领导后备人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当具备第十八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条件。在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比较成熟、近期可使用人员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素质测试、组织考察、企业党委讨论上报、市委组织部审定等程序。
第三十三条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由企业党委或董事会管理,应该制定培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三十四条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统一调配使用。组织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从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产生。
第七章 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立以经营业绩考核为重点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积极探索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三十六条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在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的三个月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前,一般应进行年度经营业绩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考核评价内容主要为市国资委与企业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包括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与范围;
(三)考核的时限;
(四)考核的主要依据及指标;
(五)考核与奖惩;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八)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企业领导层任期目标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董事会任期目标由市国资委确定,主要包括把握企业发展方向、实施民主科学决策、培养使用引进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情况,以任期目标责任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二)党委会任期目标由市委组织部确定,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经理层任期目标由企业董事会确定,主要包括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任期目标进行调整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任期目标确定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根据不同职位要求,研究制定各有侧重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据此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分类考核评价。
第四十条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共同组成考核评价组,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发布考核评价预告;
(二)由市国资委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召开述职述廉会议,进行民主测评。由企业领导人员分别述职述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下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职工代表听取述职述廉并参加民主测评;
(四)采取发放书面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开展民—意调查和实地考察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核组根据经营业绩考核、审计评价报告、民主测评结果和各方面评价意见,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提交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审定;
(六)考核组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情况,根据需要也可以直接向被考核对象本人反馈。
第四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给予免职、降职、交流或解聘。任期考评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再续任。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激励和约束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四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依据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结果,按照市国资委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监督机制。完善出资人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市纪委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企业依法设立监事会,由市国资委委派人员与职工代表组成,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市国资委向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对企业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通过企务公开等形式,加强职工民主监督。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十九条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明确标准,纳入企业预算管理。
第五十条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离任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进行经济责任任中审计。企业发生重大投资、出现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一条实行董事会报告制度。董事会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对企业重大产权、分配方案、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
第五十二条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须按管理权限及时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报告事项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
第五十四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职的,应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九章 转任、免职和辞职
第五十六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二年的企业正职领导人员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的企业副职领导人员,原则上转任为非领导职务。由机关事业单位调任的企业领导人员,回原单位担任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
第五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
(一)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故意损害国有资产,情节严重;
(三)因违反廉政准则规定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违反党纪条规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
第五十八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市委及市委组织部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五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原任职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办理企业领导人员转任、免职和辞职事宜,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子领导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有参股企业中由国有出资方派出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镇、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科教新城及市级机关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太仓市委组织部、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章程,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
第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财产。
第四条 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的形象、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 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利益或破坏发展。
第六条 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有条件的情况下,为员工提供学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技术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 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表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层领导人员队伍,推动A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参照《XX省省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党委管理的下列人员:
(一)总经理助理;
(二)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监;
(三)总部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项目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四)总部部门、项目副职领导人员;
(五)按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领导人员。
第三条 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四条 项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完善治理统一起来。
第五条 合理确定总部部门中层领导人员和项目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职数:
(一)总部部门中层领导人员职数一般根据总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部门核定人员编制数确定;
(二)项目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人;
(三)项目董事会成员一般不超过13人,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至2人,不设董事会的设执行董事1人;
(四)项目经理层成员一般不超过6人,设总经理1人。
第六条 坚持在职数范围内按实际需要配备中层领导人员。
第七条 项目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分设。符合条件的总经理一般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确因工作需要由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工作实际,党组织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党组织书记和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单设且是党员的,一般应当担任副书记。
党组织书记担任项目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设立1名专职抓党建工作的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国有人员管理办法
员工管理 编辑:姜锡阳 2017-09-06 21:11: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关于成立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出资人选派出资人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层管理。
(一)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厂长)由管理。
(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人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人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
(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也可分设。
第五条 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工会、组织人事(人力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子副职以上职务的,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的人选事先应报主管部门纪委同意。
第六条 国有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中,由市国有股权代表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的职务任免,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其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其他成员和工会主席,以及国有企业所属其他子企业的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和工会主席的任免,实行事后备案。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及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中其他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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