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培训方案定制
法律分析: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修订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2006年3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 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
培训费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2月7日发布。培训费总额每天不超过450元,工作人员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韩杰表示,此前,北京市级培训费管理按照会议费管理要求执行,并无单独的管理办法。此次单独制定培训费办法,使培训费管理更具针对性,为规范培训费支出提供了制度保障。
培训伙食费每天110元
培训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住宿费180元/天;伙食费110元/天;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天,合计450元/天。
据韩杰介绍,此次对培训费规范了开支范围和标准,在支出标准上参照会议费三类会议费标准执行,并根据培训实际特点,对其中住宿、餐饮等明细标准较三类会议费有所降低,增加了讲课费支出标准。同时明确,培训费各项明细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伙食费不得超过明细标准。
同时,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工作人员不超10人
培训活动时间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各单位组织干部开展党性教育,可根据需要赴革命老区等党性教育基地学习。除此之外,其他各类培训均应在本市举办。
组织培训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经费应当公开
办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将对培训的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键词
差旅费
市内交通费提高50元
每天80元;司局级出行只能住标间,坐经济舱
昨日,《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发布,对党政机关差旅费实施新规。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比之前提高50元;司局级出行只能住标间,坐经济舱。
此次办法增加了报销订票费和经批准的退票费,以及乘坐火车(合动车、高铁)的交通意外保险。办法还明确,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今年1月初,财政部发布中央机关差旅费标准时确定,原先全国统一的差旅费标准,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但此次北京的文件中,并没有明示差旅费中,住宿费、伙食费的具体金额。
从各地来看,各省部级领导住宿费标准一般为800元左右,司局级领导住宿费标准在400元至500元之间,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在300元至400元之间。伙食费标准则多在100元。
■ 六种行为将追责
●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转嫁差旅费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关键词
接待费
国家元首伙食费每人每天600元
,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将在怀柔雁栖湖召开,各种外事活动也越来越多,那么外宾的接待标准是多少?《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昨日发布,对接待外宾的住宿、交通、就餐等费用进行了规定。
司局级代表团住宾馆不得超过四星
住宿方面,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外宾日常伙食费方面,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宴请优先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外宾宴请费标准: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 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两次,包括赴区县访问时由区县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赠送外宾礼品,部级不得超400元
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赠礼对象仅限于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接待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者,经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差旅费标准城市间交通费
部级:可坐火车软席、高铁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司局级:可坐火车软席、高铁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
其余人员:只能坐火车硬席、高铁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住宿费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
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一,强化宏观管理,理顺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是做好人事培训工作的基础。在学习考察中我们深深感到,上述七城市的党委政府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高度重视,把能否搞好干部培训作为地方经济能否振兴,经济能否快速发展的基础工程来对待。各城市普遍有专门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和比较稳定的专职管理队伍,机构专门化推动了工作专业化,突出表现在基础工作更加扎实,比如组织制订各类干部能力知识体系框架,进行培训有效性课题研究等,指导培训工作,提高了管理有效性。
二,建立激励约束的保障机制,激发干部自身学习动力,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干部自身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是教育培训取得实效的内在动力。上述七个城市基本上都是我国改革开放较早,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由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快,客观上使干部产生知识不及时更新就会落伍的紧迫感,形成了干部知识自主更新的氛围,实现了干部教育由“要我学“向“我要学”的转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干部教育培训的保障机制建设上,各地均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建立干部学习积分制、考试随机抽样办法、领导干部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后备干部培训考试录用制度。尤其是诸暨市在重要班次参训人员的选择上,坚持“选训制”,通过考试选拔参加培训人员,即保证了有限培训资源的合理利用,又激发了干部学习的内动力。
三,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引入竞争机制,是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的基本途径。各地在培训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普遍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如各地普遍实施的办班申报制度,规范了对培训工作的管理;佛山市针对党校教师占三分之一。绍兴等地开展的教学质量评估及教师授课招标工作,使教学质量与教师的考核、奖金严格挂勾,有效地增强了党校教师的竞争意识,促进了教学水平的提高。
四,充分利用各种培训教育资源,采用灵活的办学方式是解决因需施教、增强培训针对性的有效措施。上述七城市在抓好干部常规培训的基础上,立足本地各类培训教育资源,瞄准国内外高等院校、培训机构联合办班的方式,对地区经济发展急需的城市经济、城市规划、城市工业和干部能力提高等领域进行重点培训,举办了诸如城市管理、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建设、新闻发言人、信息化管理等专题培训班,鼓励、支持干部参加经济管理研究生班、MBA和MPA班等比较系统的学习,改变了大而统的政治理论培训工作格局,满足了干部个性化培训需求,大幅度的提高了办班质量,取得了显著的培训效果。
五,提高干部实践能力,强化培训成果转化,是干部教育培训的出发点和落实脚点。注重培训干部的实践能力,坚持虚实结合,学用结合,强调培训成果转化是所考察城市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一个突出的共同特点。宿迁市推出“学理论,解难题,出成果”活动,就是要求受训干部运用所学理论,研究解决本地、本单位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要形成工作报告。东莞市要求学员在培训班结束后,专门进行为期一周的基层调研,然后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和工作建议。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推动措施,受训干部的实践能力履岗能力普遍得到增强。
六,提高经费保障的可靠性,是确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创新与发展的根本保证。在考察中我们深深地感受到,各地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改革探索和创新发展,离不开雄厚的资金支持,即使在财力相对薄弱的城市,在干部教育培训上也十分舍得投入。各地普遍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使各类主体班次一般都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渠道,部分地区在著名高校办班、国外办班,以及选派干部参加研究生班、MBA、MPA班学习等方面更是投入了大量经费,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获得了长足发展。
借鉴七城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今后三年实施干部知识更新工程的总体要求,对我市的人事培训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培训制度体系。一是建立全市统一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机构,强化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二是科学制定工作规划,规划是龙头,制订一个合理的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是开展人事培训工作的首要环节;三是健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制定培训职责分工、施教机构管理以及培训质量评估等制度。
(二)建立布局合理的培训网络体系。教育培训资源匮乏一直是制约我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的瓶颈问题。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树立统筹整合、市场化和以人为本等新的理念,通过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的有机结合,通盘考虑全社会的教育培训资源,在不断强化党校作为干部教育培训主渠道的同时,满足不同干部不同时期不同层次的培训实际需求,调动社会各方办学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党校、社会培训机构、区内外高校共同参与的社会化教育培训网络体系,通过统筹整合降低培训成本、优化培训投入。加强管理,通过推行培训资质认证等途径,逐步规范培训市场,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健康发展,逐步建立一个机制创新、手段齐备、功能完善的培训市场。
(三)建立灵活高效的培训操作体系。有效开展与实施干部教育培训,需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干部培训操作体系,努力达到干部教育培训量与质的统一。一是满足干部对教育培训内容的实际需要,采取自选培训方式,由参训者根据本人工作实际及知识结构自选课程类别及培训时间,缺什么,补什么,要什么,给什么,找准供与需的结合点,解决教育培训供需脱节问题,提高培训效益,真正达到学以致用、促进工作的目的。二是探索实施网络化培训,面对日益突出的工学矛盾,发挥现代网络的作用。网络具有信息共享、可多人同时使用、不受地域时间因素限制等优点,充分依托和利用互联网技术,建设干部网上培训学校,配套开发一个先进、高效、实用的工作系统,既为自选培训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也使培训的面更广、量更大、费用更低,方式也更灵活、便捷,可以较好地解决干部学习与工作的矛盾。
(四)建立客观公正的培训评估体系。教育培训质量评估体系保证干部教育培训质量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质量管理,应建立客观公正的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体系。评估采取分类评估、综合质量评估、年度评估以及初次准入评估等方式,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对各级各类施教机构和培训承办单位的教学质量以及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软硬件资源进行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对学员反映良好、培训质量较高的施教机构,人事部门在政策和培训任务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培训机构的优胜劣汰,引导培训机构在竞争中求生存,以培训质量求发展,更好地督促培训机构办好培训。
(五)建立稳定可靠的培训保障体系。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参训制度,通过制定干部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登记制度、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管理制度等,将干部培训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和提拨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制度,将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年度划拨专项经费;在外聘高水平师资、“走出去”办班以及培训基地软硬件建设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落实。
存在的问题:
一是教育培训供需脱节。部分单位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够重视, 在选派参训人员上过多顾虑影响工作, 习惯于选派老同志或是未承担核心业务的干部参加培训, 真正需要培训充电的干部因为工学矛盾, 错过了培训机会, 导致 “训非其人” 。
二是教育培训保障不足。 当前教育培训的经费主要依靠财政支出, 由于经费有限, 大多培训只能选在市内举行, 方式多为课堂讲授, 达不到应有的培训成效。
在师资队伍上, 作为培训主阵地的党校, 高层次水平师资较为匮乏, 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单一, 一些培训教师知识更新不及时, 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日益发展和变化的干部培训工作需要。
三是教育培训形式不活。 当前干部教育培训形式比较刻板单一,教育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 一般采用 “ 满堂灌” 式方法上课,授课方式缺乏创新, 学员听起来单调乏味。在培训内容上,缺乏对 “问题” 的研究, 能力提升方面培训较少, 培训的连贯性和阶梯性不强, 难以做到分类别、 分层次培训。
四是教育培训管理不严。 《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和全国、 全省 《 2018—2022 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对干部参加培训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制度落实不够有力、 全面量化考评培训效果的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
干部培训方案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