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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概论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第二节 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和任务第三节 纪检监察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第二章 党纪、党风、党内监督第一节 新时期党的纪律的主要内容第二节 党的作风及新形势下的作风建设第三节 党内监督第四节 当前加强和实现党内监督的思路和途径第三章 监察体制与行政监察第一节 我国现行监察机关的职能与权力第二节 行政监察对象、行政行为及其管辖第三节 行政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第四节 行政监察职责的履行第四章 马克思主义的监督思想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的监督思想与实践第二节 列宁的监督思想与实践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人的反腐倡廉理论、监督思想与实践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工作第一章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概述第一节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第二节 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意义第三节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制定与备案审查第一节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制定的体制与制定原则第二节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制定程序第三节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修改与废止第四节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备案审查第三章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实施第一节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适用第二节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解释第三节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与监督检查第四章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清理、汇编、编纂和立法后评估第一节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清理第二节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汇编第三节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编纂第四节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立法后评估第五章 制定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立法技术第一节 宏观立法技术第二节 微观立法技术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第一章 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概述第一节 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第二节 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章 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第一节 反腐倡廉宣传的任务、特点与方式第二节 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对象、内容及方式第三章 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第一节 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的内涵、方针及基本原则第二节 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的基本任务、方式和内容第四章 廉政文化第一节 廉政文化的内涵及开展廉政文化的重要意义第二节 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和途径第五章 反腐倡廉网络文化第一节 反腐倡康网络文化建设的任务与重要性第二节 反腐倡廉网络文化建设的主要形式和途径第六章 反腐倡廉报刊、出版、电化教育工作第一节 反腐倡廉报刊、出版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第二节 反腐倡廉报刊、出版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第三节 反腐倡廉报刊、出版工作的基础建设第四节 反腐倡廉电化教育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第一章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概述第一节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第二章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一节 领导干部职权行使规范第二节 领导干部的职务消费规范第三节 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第四节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第五节 领导干部“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第三章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基本经验和方式方法第一节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基本经验第二节 法规制度规定的廉洁自律的方式方法第四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节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涵与意义第二节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主体、内容与分解第三节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第四节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第五节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巡视工作第一章 巡视工作概述第一节 现行党的巡视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第二节 巡视制度的含义和巡视工作的特点第三节 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四节 开展巡视工作的重要意义第二章 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任务第一节 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二节 巡视工作的对象与巡视的任务第三章 巡视工作的实施第一节 巡视工作实施的步骤第二节 巡视工作的方式方法第四章 巡视干部队伍的管理与建设第一节 巡视干部的素质要求第二节 巡视干部队伍的管理与作风建设纠风工作第一章 纠风工作概述第一节 不正之风的表现、特点及危害第二节 纠风工作的任务、地位与意义第三节 纠风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章 纠风专项治理第一节 纠风专项治理的概念、特点与作用第二节 纠风专项治理的基本程序第三节 纠风专项治理的主要方法第三章 政风行风建设第一节 政风行风建设的地位和作用第二节 开展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节 政风行风建设的基本内容……执法监察工作纪检监察案件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审理工作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工作
(一)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促进党员廉洁自律。在国有企业发展的道路上,党员队伍的素质代表着整个企业的精神面貌,具有标榜作用,企业有没有向心力和凝聚力,关键要看党员的带头作用发挥得好不好,纪检监察工作做得好不好,是直接关系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广重集团坚持以教育为主,抓好源头治理,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组织了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参加了书记轮训班学习;开展读书活动,征订了《反腐倡廉教育读本》发到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人手一册,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学,带头严于律已,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组织关键岗位人员共800余人参加了反腐倡廉和“三打”知识测试活动;组织了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关键岗位人员共110人,参加了由人民检察院主讲的“以案说法”专题讲座学习;观看了教育电影《忠诚与背叛》,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教育。通过这一系列学习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了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夯实了思想根基,促进了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转变。广重集团把查处案件、效能监察工作作为落实从严治党的重要环节来抓,充分发挥了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一方面组织了40多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106名关键岗位人员签订了廉洁自律承诺书,从根本上落实了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另一方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本目的在于约束党员干部廉洁从业行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促进作风的转变,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广重集团制定了《关于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了领导小组,加强了对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几宗腐败案,认真进行排查,对容易发生不廉洁问题的重要岗位44个101人进行重点防控,制定了廉洁风险防范和整改对策,逐步建立了廉洁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提拔任用的挂钩制度。 (三)积极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广重集团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效率、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一些重大问题,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通过监督检查,完善和优化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一是重点开展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专项检查工作,保证责任落实到位,工作部署到位,检查监督到位。二是修订和完善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使物资处置、物业租赁、以及技改项目的招标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实现了阳光招标。据统计2012年共开展了22项招标活动,为企业节约了成本,增加了经济效益。 (四)增强厂务公开民主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通过厂务公开,使厂务公开工作服务于职工,服务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是与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相结合,发挥纪检监察和职工监督的作用,以推动重大决策科学化、分配制度规范化、干部管理民主化、干部廉洁自律报告制度化、经营管理重点环节程序化,以及大宗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公开化为重点,深化了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二是加强在各项决策方案制定过程中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源头维护,大力加强厂务公开民主监督与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制度监督的作用,努力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充分履行纪检监察职能,依法依规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监督、保护、教育、惩处”是纪委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能。广重集团纪委坚持以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认真处理群众信访,对信访中反映的问题认真排查、逐一核实。尤其是对于实名举报的信访件,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通过调查核实,为一些基本失实的信访中涉及的党员领导干部澄清了是非,保护了干部,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对于一些涉及违纪违规的人和事,依法依规进行了调查,对犯有刑事责任的党员给予开除党籍以及政纪处分;对违纪情节较轻的党员干部酌情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四、积极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中纪委对国有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加强企业效能监察,围绕企业管理存在的效益、效率、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主动发现、揭露和处理挥霍浪费、营私舞弊、侵吞国有资产等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广重集团注重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开展效能监察,紧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产权交易、工程建设、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物资采购和废旧物资处理等关键环节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效益、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效能监察,堵塞管理漏洞。2012年,围绕生产经营中心工作,从生产经营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入手,选题立项五项,为节省采购成本959.96万元,增加经济效益183.9万元。
一、作风要廉廉洁,是对纪检干部的第一要求。俗话说“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干部是监督别人的,如果自身不廉洁,一身毛病,别人就不服气,就会从总体上影响纪检工作的效果。有的领导干部台上讲一套,台下做一套,纪律都是给别人讲的,规矩都是给别人定的,对自己没有约束,这样不但起不到教育效果,反而会严重影响纪检干部队伍的形象,影响党的纪检工作的权威。这就好比用一块不干净的抹布去擦桌子,只能是越擦越脏。所以选拔纪检干部,思想作风廉洁是第一的要求,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对于那些对自身要求不严、行为不廉的干部,要坚决清除出纪检干部队伍。二、品行要正纪检干部监督别人,但同时也被别人监督,也会被别人品头论足,也必定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周围的人。由于其岗位的特殊性,纪检干部对周围干部群众的影响力可能要远远超过其他党员干部。因此,对于纪检干部来说,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就成了另一个重要要求。纪检干部,要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带头执行党的决议和方针政策;要恪守从政职业道德,要讲学习重修养,讲党性重原则,讲民主重团结,讲责任重实干,讲廉洁重品行;要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真正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模范。3三、业务要精精通业务,这是任何岗位、任何干部都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纪检工作也不例外。纪检干部要想履行好党赋予的职责,不负人民重托,就必须努力学习业务,深入了解纪检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熟练掌握党的纪律要求,熟练掌握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正确把握和运用党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不辱使命,不负重望,切实履行好“保障党员干部队伍纯洁性”的神圣职责。同时还要加强自身的理论修养,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坚持理论创新,用以指导工作实践,从而不断提高实际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使我们的每一项工作都做得扎实,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
1、加强学习培训,努力提高素质。纪检监察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学习和掌握各个方面的知识,加强纪检监察知识业务培训,努力接受高层次知识培训,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那种靠老经验工作和办案的旧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要求。面对这种不进则退、不变则滞的状况,一是应采取走出去的办法,有计划地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机关参加业务知识培训;二是要对新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除搞好岗前培训外,经常举办业务培训,促其加快从不懂到较懂到精通的进程,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三是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上级机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纪检监察干部外出参观学习,更新观念,开阔视野;四是重视实际办案工作实践锻炼,建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计划地轮流抽调没有案子的派出派驻机构和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参与上级机关的案件查办工作,既整合力量,强化队伍,又锻炼干部,培养能力。
2、培养高尚的道德品质。纪检监察干部对自己应严格要求:一要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职业责任感,有为党、为民弘扬正气打击邪恶的雄心壮志,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勤奋敬业。二要正确运用自己的职权,秉公办事,自觉拒腐防变。三要谦虚谨慎,严于律己,团结协作。四要带头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坚决维护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3、加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和作风教育。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增强忠诚于党的事业的坚定性,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在复杂形势下辨别是非和抵御各种不良思想侵蚀的意识和能力。当前,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有所抬头,纪检监察干部处于反腐败斗争的前沿,是腐朽思想侵蚀和不法分子拉拢、腐蚀的首选对象。因此,只有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作风教育,才能使纪检监察干部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和秉公执纪的优良作风。
4、加强自我监督,强化自我约束。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会自我监督,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争做“三严三实”的表率,努力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拒腐防变的楷模,成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榜样。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投资参股、购买上市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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