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培训方案定制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2006年3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 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国有企业人才资源储备提出了新的标准和更高的要求。科级干部是国有企业干部队伍重要的基础力量,始终发挥着落实上级决策、深化企业改革、维护队伍稳定等重要作用。加强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建设一支满足国有企业发展需要的科级干部队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科级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面临的新情况
——竞争机制逐步形成,但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实际工作中,个别通过竞争走上领导岗位的同志,群众威信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在后备干部选拔竞争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考核评价机制还不够全面系统,需要在后备干部产生机制上进一步研究并加以改进。
——教育培养采取了一定措施,但需要进一步改进。通过各类培训、加强实践锻炼等方式,后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一定提升,但是,后备干部个人素质与岗位要求仍有一定差距,缺乏针对性。
——后备干部推荐交流作了一些尝试,但规范化机制有待健全。虽然个别作了一些尝试,见到一定效果,但目前尚未建立规范化、经常化的长效机制。
二、科级后备干部培养工作的几点思考
针对以上情况和问题,如何改进和完善科级后备干部培养选拔机制,满足企业发展的要求,需要认真的思考和探索。
一是基础要牢,不断完善民主推荐机制。发扬民主,是我党干部制度的优良传统。扩大民主,依靠群众选贤任能,也是国有企业干部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要广泛采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监督等形式,真正把职工群众公认、品德优秀、能力超群、成绩突出的优秀青年和技术骨干吸收到后备干部队伍中。同时要对科级后备干部要实行公示制度,使后备干部时时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中,切实增强后备干部的群众基础。
二是能力要验,不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后备干部确定后,要建立和完善后备干部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本着科学民主的原则,制定以业绩为核心、以能力为重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评价标准,使后备干部的素质表现情况,能够得到客观评价和反映。一要看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表现情况;二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职工群众反映;三要看后备干部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看能否经受住风浪的考验,有没有处理突发性事件和复杂矛盾的能力等。
三是培训要实、不断改进教育培养机制。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持之以恒的后备干部教育培养机制,是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学习型组织、培养终身学习型人才的时代要求。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科级后备干部教育培训要在“实践”上做文章。一是与时俱进,抓好时代性。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从内容到形式必须与时俱进,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即要注重干部管理能力、业务技能的培养,又要注重干部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努力使后备干部的思想水平和知识水平紧跟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二要注重实效,体现教育的针对性。学以致用,有的放矢,要成为科级后备干部教育培训的突出特点。基于这种情况,在今后的教育培训工作中,要结合国家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形势,不断调整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采取灵活多样、丰富多样、干部喜闻乐见的培训形式,不断提高教育培训层次,加快科级后备干部培养。三是贴近一线,强化实践锻炼。实际工作岗位既是考察识别干部的途径,也是培训干部、锻炼干部的生动课堂。工作中,应有计划地安排综合素质好,有培养价值,但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青年后备干部到基层单位、车间进行锻炼,帮助其在基层工作的实践中了解实情、磨炼意志,增长才干;同时对基层单位的科级后备干部,要适当安排到机关相关科室锻炼,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面,提高政策水平和宏观思维、决策能力。
四是要求要严,不断完善奖惩机制。推荐选拔科级后备干部,要坚持运用竞争激励的方法和手段,同时,对科级后备干部的管理也要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对后备干部人选实行动态管理。干部管理部门要实行优胜劣汰,不断优化,坚持能者上、庸者下,重品行、讲公平的工作标准,严格后备干部管理。对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同志,要及时予以肯定和表扬,鼓励他们再接再厉不断进步。对于出现工作作风懒散、表率作用不明显、缺乏进取精神、职工信任率下降等情况的后备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整,保持后备干部队伍始终充满活力。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教育,按照《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加强科级后备干部日常性法律条规教育,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五是使用要活,不断完善岗位交流机制。结合国有企业体制的实际情况,应及时建立企业机关与基层两级干部交流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形成一套专门用于科级后备干部交流的工作机制,努力培养业务技能广泛、知识结构丰富、适应岗位灵活的复合型后备干部。坚持定向使用与特长使用相结合,发挥科级干部个人特长,人尽其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要结合上级单位人事变动、基层单位班子换届调整等时机,积极推荐适当人选,鼓励科级后备干部大胆参加上级单位、机关岗位的竞争。对科级后备干部推荐交流工作,坚持常抓常议、形成制度,经常研究分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现状等情况,确保后备干部推荐交流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完善交流机制。
(作者单位:辽河油田经济贸易置业总党群工作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干部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干部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培训对象的思想素质和工作技能,以提高干部工作效率。第三条 干部培训工作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指导、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第五条 建立培训登记制度,个人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其任职与晋升的依据。第二章 培训对象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干部是:
(一)市、区、镇政府国家公务员;
(二)市、区、镇党委、人大、政协、政府、法院、检察、群团等机关及下属机构和派出机关(以下统称非政府系统机关)的工作人员;
(三)市、区、镇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市、区、镇属国有企业(含政府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市、区、镇属国有企业派驻境外人员。第七条 接受培训是每个干部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干部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三章 培训类型与内容第八条 干部培训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提高培训五种基本类型。
(一)初任培训的对象是:新录用到市、区、镇政府机关的公务员、非政府系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聘任到市、区、镇属国有企业的人员和派驻境外人员。
(二)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和调换领导岗位的人员。
(三)专业培训的对象是:所有干部。
(四)知识更新培训的对象是:所有干部。
(五)提高培训的对象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挑选的处以上干部和市、区属企业的领导人员及年轻后备干部。第九条 不同类型培训在内容上各有侧重:
(一)初任培训侧重职业道德、基本业务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的培训;
(二)任职培训根据职务级别和部门工作要求,侧重运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深圳的发展趋势,研究工作规律;
(三)专业培训根据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专业性质和业务需要侧重部门规范知识和岗位技能的训练;
(四)知识更新培训侧重于了解重大社会信息(包括新的政策、法律、理论和社会动向)、掌握新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手段以及个人的自修提高。
(五)提高培训侧重于境外培训和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第四章 培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十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市人事局、投资管理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干部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召集,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的决定应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各有关单位在干部培训工作中应认真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并按分工要求做好各自的工作。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上干部(市政府机关正副处级公务员除外)、市属一、二类企业领导人员及备案管理人员、市管后备干部、各区正处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派驻境外人员的培训,负责市、区、镇非政府系统机关、市属一、二类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第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各系统宣传、理论骨干的培训。第十三条 市人事局负责市政府机关正副处级公务员的培训和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第十四条 市投资管理负责市属三类企业领导人员及备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市属三类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第十五条 市城管办、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局应认真承担起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工作,由所挂靠的机构负责管理。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事局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培训和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市属一、二、三类企业负责本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下干部的培训和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上述机关和企业均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主管部门的培训计划,做好送训安排;
(二)根据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业务需要和人员素质情况,制订各级人员五类培训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和委托有关培训机构实施教学;
(四)指导和协调下属单位的培训工作。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问题, 对于搞好国有企业推进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和长远发展。 保持和促进我国改革发展, 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 如何深化企业领导体制改革, 选拔任用好企业领导干部, 已成为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一、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方面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改革开放以来, 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 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到转换经营机制, 实行政企分开, 从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到“三改一加强” 、 “抓大放小” , 国有企业改革在实践中不断吸取经验, 取得了巨大成绩。 与此同时, 各级党委、 政府部门, 在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改革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 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 推进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等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 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 使企业领导人员的素质、 思想作风、 精神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但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一是有些地方、 部门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模式, 政企职责不分、 产权关系模糊、 管人管资产不统一。 董事长、 总经理“同纸任命” 的现象较为突出。 二是由于条块分割、 部门分割的影响, 对部分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不能集中统一, 存在着一个班子多头管理的现象。 三是在“兼并联合” 过程中, 个别企业跨地区兼并, 企业的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 对被兼并的企业来说, 效益好时谁都想管, 效益差时, 谁都不愿意管, 出现“空档” 。 四是制企业的董事会、 经理层、 党委会、 监事会等机构, 职能没有明确界定。 五是中央规定“取消国有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的行政级别” , 取消后怎么办?目前还没有一个具体的、 可操作的办法等等。( - - )企业领导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 培育机制不完善。 从客观上讲, 现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主体仍然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计划指令的执行人员, 他们虽然经过市场磨练、 知识培训, 但就整体而言, 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 知识经济的需要。 培训方式单调、 方法不灵活。 对后备人才培训的力度不大, 缺乏前瞻性。 有的企业领导对培训重视不够, 以为工作忙, 任务重, 岗位离不开, 不参加培训, 有的干脆找其他人员“顶训” 。( 三)能上能下的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机制尚未形成。 一是“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 的选拔机制还没真正建立起来, 年青优秀的人才不能脱颖而出。 二是“论资排辈” 和平衡照顾的思想观念仍然束缚部分人的思想, “官本位” 的思想根深蒂固, “能上不能下” 的现象仍然存在, 有的中型企业领导人员职数竟达十几人。 三是在企业领导人员的考评上有的还没有形成体系, 考核指标的设置比较概括笼统,在选取考评者时, 大都由各单位选派指定, 人为因素多, 技术含量低,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考核对象的真实面貌。 四是由于困难企业较多和受行业、 地域等条件的限制, 企业领导人员流动趋缓, 企业领导人员很难进人党政机关任职, 党政机关干部也不愿意到企业去。( 四)企业领导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不配套。 许多经济界的专家学者认为, 导致目前国有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固然是多种多样, 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盈利动机弱化, 企业领导人员的贡献往往得不到充分体现。 有的政府部门同企业签订了年度经营目标或扭亏减亏目标, 由于缺乏有效的指标考核体系. 落实不到位,结果也只是干好干坏一个样。 有的对企业领导人员激励, 偏重了政治上的提拔重用和精神鼓励, 在物资刺激上标准较低, 兑现也相对滞后, 有的以财政紧张为借口, 不愿建立激励机制。 同时, 在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约束上。 虽然有党内监督、 行政监督、 法律监督、 舆论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等多个方面, 各有其独立作用, 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五)改制企业内部运行不健全。 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 作者简介〕周幸, 中共河南平顶山市委党校副教授。业制度过程中, 由于没有统一的、 行之有效的可操作的规范体系和保障机制, 领导体制不好把握; 新三会(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与老三会( 党委会、 职代会、 工会)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有的企业位置摆的不正。 关系处的不太好。 有些企业党组织没有很好地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有些企业的职代会、 纪委、 监事会的监督力度不够。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还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一)思想观念不适应。 一是有些党委和政府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培养和造就关心重视不够, 存在着重党政干部, 轻企业干部人员的倾向, 还没有牢固树立企业领导人员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和带头人的观念。 二是“官本位” 的传统意识根深蒂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干出了成就, 认为只有提拔到党政机关做“官员” 才算重用。 三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观念淡薄, 人们没有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层当作推进经济、 社会发展的主体, 企业领导人员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理解和尊重。( 二)领导体制不适应。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对企业来说较为滞后。 “产权明晰, 权责明确, 政企分开” 难以落实到位, 企业没有完全实现“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我发展、 自我约束” 的市场经济主体。 因此, 大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 任用、 考评、 升降、调动仍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部门掌管, 同政府官员如出一辙, 企业领导人员仍是行政干部的化身, 没有职业化、 市场化, 其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社会环境尚未形成。( 三)管理模式不适应。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 基本套用对党政干部管理的模式, 表现选择标准相同、 日常管理相同、 任免程序相同。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与党政干部的选拔方法一样, 采取下级推荐, 组织人事部门派人考察, 上级党委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 没有体现出企业领导人员的特点和应具备的素质要求。( 四)自身素质不适应。 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领导人员, 大多数是在计划经济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 缺乏市场经济知识和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 致使一部分企业领导人员不能适应时代和形势发展的需要。( 五)方式方法不适应。 公有制形式的多样化, 要求企业领导人员的选用方式和方法也要多样化。 而现实中选拔任用的方式方法仍然以组织任命为主, 引进竞争机制和市场配置人才不够。 特别是随着< 企业法> 的贯彻落实, 职工的自主意识不断增强, 在委任制、 聘任制和选举制发生矛盾时。 一些政策法规难以协调。( 六)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不适应。 一是数量不足, 在进行企业后备干部推荐时。 有的企业就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 二是现职岗位与后备人员数量没有合理配置, 并且后备人员能进班子挑重担的较少。三是企业后备人员建设缺乏总体规划, 工作也存在随意性。 实践锻炼的跨度小. 培养与使用脱节现象还相当严重。 四是各类经济管理、专业技术人才数量偏少, 加之目前企业比较困难。 毕业生不愿在企业干。 后备来源贫乏, 企业也没有相应的“留住人才” 的具体办法, 原有的毕业生也纷纷离开企业, 这直接影响着后备人才的来源和质量。三、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新机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 企业的产权制度、 组织制度等正在向多元化转变, 这就迫切要求改革企业人事制度, 探索党管干部和市场配置的途径和办法, 研究和建立一套科学、 完善的选用、 培育、 考评、 激励和监督制约的新机制。( 一)实行分类分层管理, 建立以资产责任为纽带的企业干部管理新体制。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工作, 重点是解决实际上存在的按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产权代表, 企业领导人员按党政干部管理以及产权代表与经营者“同纸任命” 和由同一个管理部门管理的做法。 分层分类管理的意向包括: 企业领导与党政千部分类管理; 改制企业与未改造企业分类管理; 企业行政领导与党群领导分类管理;16 9 万方数据 企业按资产规模分成一类、 二类企业; 改制企业决策层、 执行层、 监督层, 实行分层管理; 经理与副经理实行分层管理。 具体办法是:1.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与党政机关干部的分类管理。 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 根据企业资产规模、 业绩( 效益)明确企业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 企业明确政治待遇后, 仍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关系。 如市管一类企业享受正县级的政治待遇; 市管二类企业享受副县级的政治待遇。 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问, 享受相应的企业政治待遇, 调离后不荐保留, 企业领导人员调入党政机关工作的, 原在企业享受的政治待遇, 可以作为确定新岗位级别的参照依据。2. 按照企业领导人员不同岗位的特点, 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类分层管理, 重点作好董事长与经理、 经理与副经理的分层管理, 出资方或暂代行出资主体职能的主管部门重点管好国有企业的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 经理班子成员有董事会进行任免和管理, 保证董事长对经理的提名权。 经理对副经理的提名权。3. 国有资产控股按《法》 规定的程序办理干部任免手续; 未改制企业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 企业法> 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党群组织负责人按《党章》 、 < 工会法》 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4 . 企业问的管理关系不再依据行政级别的高低来确定。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后, 产权关系已经明晰的国有独资企业, 以及资产关系清晰的有限责任、 股份, 都要按照产权关系, 坚持谁出资、 谁派人、 谁控股、 谁管理的原则, 逐步建立以资产责任为纽带的企业干部管理体制。( - - )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领导人员考评机制。 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领导干部考评机制, 是搞好企业千部管理的基础工程。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1. 建章立制, 加强领导。 根据地区工作情况, 详细制定企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办法, 对年度考核工作坚持的原则、 考核的内容、采取的办法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并成立由党委、 政府、 组织、 人事、 经贸、 工会、 财政等领导同志组成的企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委员会, 以加强组织领导。 在每次实施中, 制定可行的考核方案, 使整个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2. 审计先行, 保证考核质量。 安排由经贸委、 审计局、 财政局、 人事局等单位参加组成审计工作组, 集中时间, 坚持账物同审、 分类评审的办法, 重点审计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职工收入情况, 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及企业的潜亏因素和历史包袱情况。 审计后写出有情况、 有问题、 有分析、 有建议的审计报告和企业财务状况说明书。 通过审计分析, 进一步明确哪些因素是主观原因造成的, 哪些是客观原因造成的, 哪些是班子集体的问题, 哪些是个人问题, 为企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3. 细化分解民主评议项目。 对领导干部素质中的抽象内容加以量化评判。 从组织部、 经贸委、 人劳局、 总工会、 纪检委和企业主管局委抽调素质较高的同志, 组成考核组, 采取民主测评, 个别谈话, 召开座谈会, 查阅有关资料, 现场考察, 综合评价, 反馈考核意见, 制定措施等步骤和方法, 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全面考核。4 . 反馈考核情况。 增强整改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在工作中, 把反馈考核情况和制定整改措施作为年度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程序。领导班子的考核情况由考核组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集体反馈, 对领导干部个人情况进行单独反馈。 意见反馈后. 每个领导干部针对反馈意见, 认真制定整改措施。 既要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 又面对面地指出问题, 进一步加强班子建设, 促进个人素质的提高。5. 有效运用考核结果。 调动企业领导干部的创业积极性。 考核工作结束后, 根据考核组、 主管局委的意见, 参考组织部门平时掌握的情况, 结合计生、 综合治理、 文明委、 纪检委等部门对该年度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决定, 按照该年度企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确定原则。 对企业领导干部年度工作情况按“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确定考核等次。 把考核结果作为企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职务升降、 奖惩、 调整工资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公平竞争择优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 要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不同特点和任职标准。 积极探索党管干部与竞争机制相结合的途径和办法, 在平等竞争的氛围中, 分出高低, 辨出能庸, 真正做到能上能下。1. 实行推选制选择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 推选制就是由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统一组织, 采用推荐( 包括群众、 组织推荐)与公开选举相结合选择企业领导人员的一种方式。 实行推选制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群众公认原则, 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原则, 依法办事原则和典型示范、 平衡推进的原则。 在制定工作方案, 搞好宣传动员, 进行民主推荐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 经组织考察后确定候选人, 然后组织演讲答辩和组织选举。 选票当场公布, 并将得票多的候选人确定为拟17 0任人选,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2. 实行竞聘制选择企业班子副职。 实行企业副职竞聘上岗, 就是把组织考核推荐同民主选举、 公开竞争、 经营者依法聘任有机地结合起来, 通过自愿报名、 演说答辩、 职工投信任票、 组织考核、 征求法人代表意见、 依法聘任等程序, 坚持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原则, 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选拔任用企业副职。3. 在国有中小型企业推行民主选择企业经营者。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 走好群众路线, 依靠群众, 尊重职工群众意愿, 把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选拔为企业经营者。 重点抓好“民主推荐、 组织考察、 集体研究” 等环节。4 . 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全面实行竞争上岗。 按照“群众评议、 公开竞争、 组织考察” 等方式对中层管理人员全面实行竞争上岗, 使一批德才兼备的人才脱颖而出, 优化企业中层干部结构, 增强他们的危机感、 责任感、 使命感, 促进企业工作作风的转变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建立企业领导人员激励约束机制。 对企业近三年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职工年均收入、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班子自身建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 制定企业领导人员奖励办法。 以年度考核为依据, 采取与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制、 任期经营目标责任制、 扭亏目标责任制相结合的办法, 进行物资奖励和精神奖励。 对贡献突出的企业领导人员。 努力提高其政治待遇, 赋予一定的政治荣誉、 社会地位和参政议政的权力, 以激发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以委派财务总监为重点, 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约束机制。1. 按照“谁出资、 谁派出” 的原则, 对企业派出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是对企业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要求财务总监除政治坚定、 原则性强外, 应具有扎实的企业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 熟悉经济、 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财务总监应承担以下四项主要责任: ①对投资方负责, 保证企业财务会计活动健康运行, 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②对企业财务报表, 报告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③对参与拟订的计划、 决策失误所造成的企业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④对未能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管理法律、 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财务总监的任期, 一般与企业行政领导要建立财务总监的定期和任期考核制度, 以推动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发挥职能作用。2.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督机制, 明确股东会、 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的职责, 使他们之间形成运作高效、 相互制衡的关系。 健全企业的规章制度, 特别是严格的人事、财务管理制度, 认真照章办事。 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 工会、 职代会和职工的监督, 实现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有效监督。3. 要加大企业外部的社会团体、 新闻舆论、 职能部门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 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健康成长。( 六)健全多元化的企业领导人员培育机制。 要制定企业领导人员教育培训规划, 加强培训工作的管理, 明确培训部门的职责任务,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形成多元化的培训网络。1. 搞好岗前培训, 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任职前不具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的, 不能上岗。2. 坚持在岗培训, 要采取有效措旋. 朴齐现有企业领导人员所欠缺的政治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3. 改进培训方法和培训质量, 按照“缺什么、 补什么” 的原则, 精选培训内容, 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实用性。 采取“产、 管、 学” 相结合灵活多样的形式, 进行全方位的沟通与学习。4 . 改收费培训为政府出资培训, 以免受训者将组织培训视为利用行政权进行商业盈利活动, 影响培训的神圣性和客观效果。5. 建立企业后备领导人才培育培训。 把“备、 管、 育、 用” 有机地结合起来, 按照企业对后备人才的知识结构、 专业方向、 组织能力、 阅历实践的要求, 在搞好政治业务培训的基础上, 强化实践锻炼。 实行交叉任职、 换岗锻炼和挂职锻炼的方法, 以缩短人才成长周期, 提高上岗后的适应能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是不断前进的。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 在继承中创新, 在巩固中提高, 在改革中理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到现阶段, 理顺领导人员管理机制固然重要, 但仅靠单项改革也难以进行。 必须在国有企业改革的系统性、 协调性、 整体性方面要有大的突破。 在实行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 积极培育各类要素市场, 构筑完善的市场体系,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等问题上做出不懈努力, 以促进国有企业更加良好健康的发展。
近年来,民丰化工不断总结国有企业在党员教育培训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党员培训机制,提高国有企业党员的素质,更好地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国有企业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对企业发展的意义
(一)提升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作为一家国有企业,民丰化工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带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党员队伍是一个重要且庞大的群体,如何增强全体员工的凝聚力、向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使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通过企业党员培训能够使全体员工团结一心,把更多的精力花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上。
(二)充分发挥主人翁意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在企业中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作用,是企业练好内功的重要环节。民丰化工通过企业党员教育培训,能够增强企业员工的主人翁意识,主动参与企业的技改、活力化建议、修旧利废,最大限度地把潜能发挥出来,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推动企业的发展。
二、国有企业党员培训存在的不足
国有企业党员教育培训大力提高了党员素质,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国有企业在党员教育机制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少数领导认识不到位,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短缺
部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没有深刻认识到党员教育的重要意义,心思几乎全都放在生产经营上,忽略了对党员的培训教育,重经济、轻党建,重发展、轻教育。认为党员教育只是理论学习,不能直接指导生产,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少数国有企业的行政领导对党委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党委领导没有摸清自己的职能职责,在开展党员教育培训时,党委领导没有得到企业行政领导的支持,造成党建工作开展不顺利,最终导致党建和生产经营双输的局面。
此外,党员缴纳党费按规定比例上缴后留存的部分,除去购买学习资料、宣传活动、表彰先进等必要开支外,一些基层组织活动经费并没有明确保障,党支部活动和党员教育往往受制于经费问题。
(二)教育内容枯燥,缺乏互动
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以及党员文化水平的提高,传统的、单调的、枯燥的教育方式根本无法达到教育目的,不少国企采取教化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缺乏互动,党员教育培训主讲人照本宣科,缺乏创新精神,难以吸引党员注意力,达不到培训的目的,甚至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导致党员的学习热情下降。在教学内容的设计上,没有结合受培训党员的岗位实际,党员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纯理论教学,与党员的内在需求有很大差异,影响了党员教育培训的效果和质量。
(三)部分党员认识不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
企业党员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党员,党员对教育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这直接影响着党员教育的效果。国有企业大部分党员都是在生产第一线,工作任务重,业余时间少,加之部分党员对党员教育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党员教育培训学不到跟工作实际相关的东西,没有积极主动参与到党员教育培训活动中,而是敷衍了事地参加学习,缺乏学习的主动性。
(四)考核制度尚未完善
党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是党员教育培训的核心基础,考核制度直接影响党员教育培训的效果。不少国有企业在党员教育培训中,没有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导致接受培训的党员认为学好学差一个样,失去了培训的动力。
三、国有企业党员培训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制和保障机制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党员教育培训是提升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中央早在 1997 年就曾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2004 年又下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指明了方向。企业各级党组织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要以务实、有效为出发点,抓好党员教育培训,为企业走出困局提供思想、组织和人才保障。为此,一要联系实际制定党员教育培训目标,实施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目标管理;二要建立、完善党员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实行量化考核;三要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四要进行必要的检查、指导、督促,对基层专兼职党务干部进行定期培训。
完善党员教育培训管理机制和保障机制,一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制度,把党员教育纳入各企业年度考核管理,定期检查、考核,使教育活动纳入制度化轨道;二要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制定可行的评估办法,提高培训效果;三要建立人才培养教育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党员成才计划,开展岗位练兵,把党员群体构筑成企业的人才高地;四要建立并实施党员教育奖罚制度;五要建立党员关怀机制,注意解决包括离退休老同志和下岗、待岗人员在内的党员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碰到的实际问题;六要建立党员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制度,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效益实际,保证党员教育培训专项经费。
(二)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其综合素质
部分党务干部素质偏低,是影响企业党员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企业党委要把选拔、任用、教育、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升党务工作者的整体素质。一是做好党务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合理配置资源,把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好、懂业务、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度高的同志选拔到党务岗位上来,同时明确党务干部的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及管理权限,均衡责任和权利。二是在做好选拔任用的基础上,加强对党务干部的业务培训,把该项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定期举办培训班,提高党务干部的业务素质,解决党务干部队伍年龄偏大、素质偏低、结构不合理和心态不稳定等问题。三是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建立健全党务干部工作责任制,完善考核机制,把考核情况与奖金兑现、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相挂钩。四是要提高党务工作者的政治经济待遇,解除其后顾之忧;要以情吸引人,以情凝聚人,以情激励人,提高党务工作的吸引力,大力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增强其荣誉感,提高党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创新思路,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的工作水平
创新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办法,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
管理,提高教育管理工作水平。一是因材施教,增强教育管理的针对性。结合创先争优活动,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因人而异,针对不同对象设置不同的教育内容。对普通党员,要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法律法规等内容的教育,使他们自觉遵纪守法,增强对开展党建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力度,同时要把教育重点放在开展爱岗敬业等方面,促进他们立足岗位创先争优。对骨干和管理岗位的党员,除进行政策法规、岗位技能等基础教育外,实行重点岗位管理知识培训,提高管理水平;二是创新方式,增强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合理化分教育学习小组,采取业余时间抓紧学、茶余饭后谈心学、支部会议集中学等方式进行学习教育。在企业中深入开展以学理论、学业务、比技能、比绩效、争当党员先锋、争当业务标兵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练兵活动,有力地促进企业党员业务水平的提高。采取工作报告、党建故事会、互动式问答、技术要点传授等形式,重点围绕党的基础知识、时事政治进行学习,并组织党员结合本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形势任务及企业创新开展讨论交流;三是搭建平台,增强教育管理的灵活性。创新教育和活动的载体,强化培训教育的灵活性。依托企业的文化,整合企业的文化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特色活动,通过文活动,聚人心、凝人意,增强企业的聚焦合力。依托网络载体的资源,开辟企业党建网页专栏,作为党组织的网上工作阵地和党员组织生活的平台。把党员学习的内容和党员承诺汇编上网,随时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以上内容,可以参考执行!祝顺!
干部培训方案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