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培训方案定制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
定,贯彻安全第一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预防各类事故和增强
抢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强法制观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
泛宣传”的原则,对职工实行正规的培训。
第三条 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各级安全监察部
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规划,并指导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业务建设和监督
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培训的主要对象是: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正副区(
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特殊工种(包括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防爆检
查员、井下电钳工、绞车司机、电车司机、信号工等)。其中重点培训对象是:安
全矿长、正副区(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等。
第五条 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通过正规培训,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
本标准:
1.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国务院颁发的《
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3.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
第六条 通过正规培训,下列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
1.懂得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及其制定的依
据。
2.能制订、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会正确组织指挥抢救险灾工
作。
3.具备检查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
的能力。
二、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
1.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的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
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
3.熟悉掌握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程及班组长:
1.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
3.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
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第七条 新入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两
个月(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实习),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四个月,考核合格
后可独立工作。
第三章 培训办法及任务
第八条 批准下达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应同企业其它考核指标一样,必须按
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可以实行培训计划与奖罚挂钩。
第九条 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
安监局(处)长、通风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中心师资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
的安全资格考核;基本建设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基本建设系统安全专职人员、处、
区、(科)队长及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省(
区)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本省统配煤矿及地方煤矿处级干部、安全专职人员、
区(科)队长、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学人员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
考核。
第十条 各矿务局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充分发挥作
用。其任务是:
1.负责区(科)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承担本地区地方
煤矿安全培训任务,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
2.具体落实本局的职工安全培训计划。
3.指导帮助矿安全教育室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工作。
4.为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举办专题讲座或知识更新培训
班,收集储存国内外安全技术情报资料,为提供安全技术交流服务。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室是基层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矿都要建立。其任
务是:
1.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
1.负责经常性、广泛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的安全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煤炭部矿山救护培训中心的任务是:
1.负责培训全国矿山救护队长以上的指挥员。
2.承担矿山救护队大队长级干部的每年再培训二十天的轮训任务。
3.编写矿山救护的培训教材。
4.对救护队指挥员进行安全资格考核。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的教学,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
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
第十四条 正规的安全技术培训是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
要求和部颁教学大纲内容,有专职教师、有教材、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以及相应的形
象化实验教学设备的整个教学过程。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内容,除必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
规性文件外,各类专业工种必须有按教学大纲编写的教材。教学内容要少而精,重
点突出,尽量利用直观形象化教学手段,重视实验,实习操作等实际教学方法,提
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领导班子必须符合“四化”的要求,主要领导
成员应是专职的。重视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的建设,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在编
职工的35%。矿安全教育室的教师由矿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师担任。
第十七条 脱产培训的职工,在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影响评先
进和工资升级。其工资待遇:井下区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工人和井下一般工种
工人,不论实行计时加奖励或实行计件工资的均按本队月平均工资发给(不含井下
津贴)。奖金按学习成绩优秀、良好、及格三种即100%、80%、50%发给。
不及格及不参加考试的不发奖金。
第五章 安全资格证书与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煤矿工作的所有原煤生产人员、矿建施工及火工品生产人员实
行“安全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制度。
1.干部和工人必须带《证书》上岗工作。否则,干部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工
人不准上岗。职务、工种变更时必须重新培训,考试取得新职务、新工种的《证书》
方准上岗。
2.《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并每年必须复试一次。
3.资格《证书》分类与授予单位:
一类:红色。正副局、矿(处)长,总工程师,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
二类:蓝色。专职的安全监察局(处)级干部,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其
他专职安全监察干部和工程师由省(区)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三类:棕色。区(科)队长和技术员,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四类:紫色。救护大、中队长,由煤炭安全监察局授予。
五类:绿色。特殊工种的工人,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六类:黄色。其他原煤生产人员,由矿安监处或矿安全教育室授予。
4.不带《证书》上岗者,按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各类工作人员必须经资格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证书》。资格考
核办法是:
1.必须按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完成学习计划。
2.培训单位对其在安全技术基本理论,专业技术和安全法规考试及格达到第
二章规定标准。
3.考试方法:培训单位应根据教学大纲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命题,可公开复
习题。考试方法应是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培训卡片管理制度。即在取得《证书》后,培训单位填写
安全培训卡片,包括姓名、选送单位、培训时间、培训科目、考试成绩、鉴定评语、
班主任签字、培训部门盖章,一式两份,培训部门和学员的单位各一份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证书》的吊销与返还,由各级安监部门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吊销《证书》:
1.重伤以上(包括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要停止工作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考试合格者返还《证书》。本人拒绝接受培训时,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
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院舍、经费、编制及教学设备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要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发挥安全培
训基地作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改变它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目的,不准用其它
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校舍,平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必须按资金渠道
和规定单独建帐,严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以办短期脱产培训为主,只有在教师的数量、
质量和教学设备等条件具备时,并符合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
准后,方可开办大、中专安全技术专业班,按规定定向招收在职职工,毕业后发给
文凭,但招生人数不得超过设计规模的15%。
第二十四条 矿务局属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可按照财政部〔八十二〕财
企字三十七号文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范围内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
本,如不足需要可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纳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资
金用于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基本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的其它基建费用中开支。省级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由省局(厅)、自行解决。
第七章 考评
第二十五条 考试不合格者必须经再培训,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培训,
只发生活费。对无理取闹故意考试不及格者应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而分配工作的,以违章论处。未经培训的
职工造成事故,应追究分配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严格按部颁发的教学大纲组织好培训。若
发现培训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时,即应学未教的要追究培训单位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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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新工人(修订版) 【现货】
煤炭工业出版社
详细内容
煤炭工业出版社为了配合做好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在中煤劳保学会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委员会的支持下,与全国有关煤矿安全培训中心通力合作,根据当前我国煤矿安全培训的实际和要求,以1995年出版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统编教材》为基础,重新组织编写了一套《全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通用教材》。它的编写出版,对于搞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各类煤矿企业干部职工的整体安全技术素质,增强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法制观念,使煤矿职工真正做到遵章守纪、安全作业,切实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本书共8章: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2.煤矿安全管理;
3.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
4.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
5.煤矿生产知识;
6.入井须知;
7.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8.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
各章须附有复习思考题。
《煤矿职工防突专项培训通用教材》
国家安监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编写
序号:MK2061
按照最新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基层区(队)、班组长和职工全员,必须进行防突专项培训,本书作为配套教材,依据最新的《防治煤与瓦斯规定》编写,内容包括:煤矿防突规定与煤矿企业防突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及职工防突职责,煤与瓦斯突出分类及其规律,突出煤层与突出矿井鉴定,煤与瓦斯突出规律及预兆,煤与瓦斯突出管理,防突管理的一般规定,煤矿防突管理制度,区域综合防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仪器、装置及设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现场处置与应急避灾,突出事故典型案例评析等
《 煤矿新工人岗位安全培训读本》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1.培训对象
煤矿安全副矿长。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安全检查方法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具体组织、落实和检查能力,以及现场隐患排查和事故处理能力,达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时等实施。
3.2 采用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推荐的培训教材。
3.3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4 培训内容、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
3.5 有条件时可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无法分类实施时,应在培训内容、方式及课时等方面区别对待。
4.培训内容
4.1 安全管理
4.1.1 煤矿安全生产总论
——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
——国外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生产状况及经验。
4.1.2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4.1.3 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4.1.4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生产考评奖惩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工伤保险制度;
——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与使用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原文:安全教育培训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4.1.5 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4.1.6 现代安全管理理论与技术。
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原理和方法、系统安全分析和评价方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危险源辨识、安全计划和决策以及安全信息管理等。
4.1.7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 煤矿安全技术理论
4.2.1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的基本条件;
——露天煤矿开采工艺安全,包括穿孔、采装、运输排卸及辅助作业的安全技术与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对防治水和防灭火的安全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与排土场边坡滑坡机理以及滑坡防治措施;
——露天煤矿的防尘防毒,包括尘毒的来源、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2 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煤矿开采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井巷工程掘进施工、常用采煤方法以及其回采工艺的安全管理要求;
——煤矿瓦斯、煤尘爆炸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煤矿内、外因火灾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顶板灾害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煤矿水害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矿井通风的安全检查重点;
——矿井粉尘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一通三防”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3 煤矿爆破安全
——煤矿炸药、常用爆破器材、起爆方法的安全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爆破作业安全要求,包括钻眼(孔)、装药、警戒、起爆、爆后检查、残盲炮处理等的安全要求;
——爆破有害效应及爆破安全范围的圈定;
——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的安全要求;
——爆破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4 煤矿机电安全管理
——煤矿电气安全技术,包括供电安全、触电事故预防、漏电保护、电气火灾防治及电气设备防爆;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机械安全,包括矿井提升设备、输送机、矿用机车、采掘设备和通风设备等的运行安全;
——机电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3 煤矿重大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
4.3.1 煤矿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原则及预案。
4.3.2 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4.3.3 煤矿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 。
主要包括瓦斯与煤尘爆炸、矿井火灾、顶板冒落、瓦斯突出、露天煤矿滑坡等事故的应急处理。
4.3.4 现场急救技术。
主要包括创伤、触电、中毒窒息、溺水、烧伤急救和伤员的运送等技术。
4.3.5 煤矿事故报告和上报程序。
4.3.6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4 煤矿职业危害的管理、监测与预防
4.5 煤矿安全管理技能
——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煤矿新、改、扩建工程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作安全要点;
——煤矿生产计划会审的安全要点;
——煤矿事故抢险救灾要点;
——制定煤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方法;
——组织煤矿安全检查工作和事故隐患整改的程序、内容和方法;
——组织煤矿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安全技措经费的管理及使用;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 再培训内容
5.1 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或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运用中的经验。
5.2 煤矿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装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5.3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修订后的内容:6.1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都不少于48学时。具体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见附表。
[原文:6.1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52学时,井工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具体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见附表。]
[修订后的内容:6.2 现阶段小煤矿数量仍较多,且基础条件差异较大,在编制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包括要求、内容、学时等)时可作适当调整。]
[原文:6.2 现阶段乡镇煤矿数量仍较多,而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化程度较低,在编制培训计划(包括要求、内容、学时等)时可作适当调整,并采用与其文化水平相适应的教材。]
6.3再培训时间,露天煤矿不少于16学时,井工煤矿不少于24学时。
附表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及课时安排参考表
项 目 培 训 内 容 学 时
井工 露天
煤矿安全管理
(14/14)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8 8
煤矿安全管理理论与技术 4 4
案例分析与讨论 2 2
安全生产技术(20/20)
煤矿开采安全 12 10
煤矿机电安全 4 6
煤矿爆破安全 2 2
案例分析与讨论 2 2
应急预案、抢险救灾与职业病预防
(14/14)
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 4
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及抢险救灾 4 4
现场急救技术 2 2
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2 2
案例分析与讨论 2 2
合 计 48 48
再培训内容
(24/16)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 24 16
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案例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标准
(征求意见稿)
1.范围
1.1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1.2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煤矿企业(包括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的矿山,各类、矿务局、煤矿,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2.1 《煤矿安全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2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3.定义
[修订后的内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负责人;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煤矿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原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煤矿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国家局文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通知》(煤安监调查字[2005]66号)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范围为:1.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2.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3.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4.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
[新增加的条款4.基本条件
4.1 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1.1 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4.1.2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4.2 小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2.1 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4.2.2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七部委文件:《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规定:国有重点煤矿()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七部委文件:《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小煤矿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规定:国有重点煤矿以外的煤矿()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4.考核方法
4.1 考核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
4.2 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4.3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核要点”,根据煤矿类型确定。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核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原文:4.4 经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删除]
4.4 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撰写论文、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考核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5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达到合格者为合格。
5.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核要点
5.1 煤矿安全管理
——了解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形势及对策;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熟悉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和基本内容;
——熟悉煤矿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熟悉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掌握煤矿伤亡事故管理和工伤保险知识;
——掌握现代安全管理的理论和技术,包括安全目标管理、系统安全评估与评价、危险源辨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
5.2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熟悉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掌握露天煤矿开采工艺安全,包括穿孔、采装、运输、排卸及辅助作业的安全技术与管理要求;
——了解露天煤矿防治水和防灭火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露天煤矿与排土场滑坡机理以及滑坡防治主要措施;
——掌握露天煤矿防尘防毒,包括尘毒的来源、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掌握露天煤矿常见事故的种类、原因及预防措施。
5.3 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熟悉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熟悉井下工程质量标准,掌握井巷工程掘进施工、常用采煤方法及其回采工艺对安全管理的要求;
——熟悉矿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
——掌握矿井瓦斯、煤尘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熟悉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等地质因素对煤矿灾害的影响;
——掌握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掌握矿井内、外因火灾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掌握顶板灾害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掌握矿井水害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了解矿井通风系统,掌握通风设施及局部通风的安全检查重点;
——掌握矿井粉尘防治的安全检查重点。
5.4 煤矿爆破安全
——了解煤矿炸药、常用爆破器材、起爆方法的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爆破的作业安全要求;
——了解爆破有害效应及爆破安全范围的圈定;
——了解爆破器材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的安全要求;
——掌握煤矿常见爆破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5 煤矿机电安全管理
——了解煤矿电气安全技术、包括供电安全、触电事故预防、漏电保护、电气火灾防治等;
——熟悉电气设备防爆的安全技术要求;
——熟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熟悉矿井提升及矿井运输的安全检查重点;
——熟悉露天煤矿采掘、运输及排卸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煤矿常见机电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6 煤矿灾害的应急预案和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
——熟悉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原则和预案要点;
——熟悉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
——掌握煤矿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技术;
——熟悉煤矿事故报告、统计和上报程序;
——掌握各种现场急救技术,包括创伤、触电、中毒窒息、溺水、烧伤急救和伤员的运送等技术,熟练掌握使用自救器。
5.7 掌握煤矿职业危害的管理、监测与煤矿职业危害的预防措施
6.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能参与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组织实施。
——熟悉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能制定煤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组织实施;
——能参与编制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预防处理计划,参与煤矿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能参与新、改、扩建工程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作;
——能参与煤矿生产计划会审工作;
——能组织煤矿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组织工人避灾自救;
——能组织煤矿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能合理安排,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能按国家规定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7.再培训考核内容
——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或现有法律、法规、标准运用中的经验;
——熟悉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了解煤矿各种典型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对策和防范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煤炭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煤炭资源开采权的企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以下统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是安全技术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煤炭工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对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煤炭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资格等级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定。第五条 煤炭行业的安全工作要坚持“装备、管理、培训并重”和强化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第六条 煤矿矿长由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实行分级负责。
国有地方煤矿矿长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者,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矿长资格证书》。
乡镇煤矿矿长(法人代表)由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者,由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县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矿长资格证书》。
《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的审发按黔府办发〔1995〕40号文件执行。第七条 瓦斯检查员、采煤机司机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由煤炭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发证实行分级负责:
国有重点煤矿及省属煤矿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国有县级煤矿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由地区行署、州(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乡镇煤矿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煤矿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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