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培训方案定制
法律分析: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修订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培训费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为了体现员工的培训效果,制定本规定。
培训计划管理方面,新办法在重申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报中组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的同时,强调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须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在报销时提供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材料。同时在监督检查环节,增加了“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内容。
培训组织管理方面,新办法在重申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的同时,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
加强对培训费的财务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年度培训计划与单位年度预算的衔接,加强对培训费支出的预算控制。年度培训计划经批准印发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各司局、各督察局须经人事司审核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不允许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并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各工商分局、科室、直属单位:
根据《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及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泉财行〔2018〕516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规范干部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及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规定
(一)2014年7月31日前,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已取得学位证书、毕(结)业证书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费用报销执行《关于转发
的通知》(泉委组〔1999〕综36号)规定,书籍费和差旅费由本人自理;学费按单位负担不超过50%的比例报销。严禁到下属单位或企业报销。
(二)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10月13日期间,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包括2014年7月31日之前已经批准参加,尚未取得相关证书),费用报销执行《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组发〔2014〕18号)规定,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现资助。非领导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的费用报销问题参照领导干部费用报销规定处理。
(三)从2015年10月14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印发之日起,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包括2015年10月14日之前已经批准参加,尚未取得相关证书)费用报销,执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二、组织开展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情况自查自纠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清退已违规报销的费用并认真填报《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情况自查表》(附件2),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8月17日前上报市局计财科。
(二)各单位应以此次自查为契机,加强本单位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管理,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落到实处。市局将对各单位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问题及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在自查自纠中虚报、瞒报、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单位,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收回违规报销社会化培训费用的账务处理
1. 自查收回当年度违规报销社会化培训费用,按原渠道冲减当年度支出;
2. 收回以前年度违规报销社会化培训费用,增加单位结转结余。
附件:1.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及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泉财行〔2018〕516号)
2.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情况自查表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13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第十九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对各类培训费用的核算、审批、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流程,旨在加强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规范运行。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是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一项行政法规,该办法主要针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规范。根据《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培训费用纳入财务预算,并按照预算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对于各类培训费用的审批、使用,也有具体的要求和流程:一、培训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计划确定各项培训费用的预算及使用方式。二、费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培训费用审批制度,对于超出预算的培训费用应当进行上级部门的审批和报备。三、费用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预算,严格控制培训费用的使用,优先考虑内部人员的培训需求,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培训效果。四、财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对于培训费用进行专项管理和核算,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通过《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和规范,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规范运行。
行政事业单位所收取参加培训的费用该怎么处理?行政事业单位所收取参加培训的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和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些费用应当纳入财务预算,并按照预算科目进行核算。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对于培训费用进行专项管理和核算,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出台,强化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培训费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要求,为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提供了有力保障。因此,各级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实现精细化管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水平和效率。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培训费用纳入财务预算,并按照预算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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