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培训方案定制
保安部培训计划
一、目的
通过培训,使保安员熟悉我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要求,明确保安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掌握保安值班要求和各种器材的使用方法,增强保安人员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的服务意识。能按照工作标准化、服务规范化、操作程序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不断提高服务、安全防范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时间
根据保安部的工作要求、工作时间和人员素质情况,培训时间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每季度进行周期培训
主要是进行礼仪、防火、防盗和其它突发事件的处理培训
(二)每周二进行日常培训
主要是进行作风强化、值勤动作培训
(三)每月底进行岗前培训
主要是针对刚进入岗位的人员进行值勤制度培训
三、地点
(一)保安部
(二)车场
四、方法
(一)集中理论学习
(二)实地岗位讲解
(三)实地岗位操作
五、内容
(一)周期培训
礼仪培训
1、保安礼仪概述
保安礼仪是保安员文明行为的道德规范与标准, 是保安员的生活行为规范与待人处事的准则, 是对保安员仪表、仪容、言谈、举止、待人、接物等
各方面的具体规定。
保安员个人礼仪是保安员个人道德品质、文化素养、教养良知等精神内涵的外在表现,它不仅是衡量保安员个人道德水准高低和修养程度的尺度, 而且也是衡量保安队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所以, 保安礼仪不仅代表保安员个人形象, 更代表保安队伍的整体形象, 是保安服务业赢得声誉和客户信赖的基本条件。
2、保安礼仪的特点
(1)保安礼仪是以个人为支点。保安礼仪是针对保安员个人自身行为的规定, 而不是对保安组织行为的限定。
(2)保安礼仪以尊敬为原则。只有尊敬他人,才能赢得别人对自己的尊敬。奉行尊敬的原则,旨在建立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和友好合作的新型关系,有利于避免或缓解一些不必要的冲突。
(3)保安礼仪以修养为基础。个人礼仪是个人的公共道德修养在社会活动中的体现, 它直接反映一个人内在的品格和文化修养。
(4)保安礼仪以美好为目标。保安礼仪引导保安员走向文明, 其目标是实现真、善、美。
(5)保安礼仪以长远为方针。保安员只有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 并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提高, 不断完善自我的行为活动,才能养成优良的品质,塑造良好形象。
3、保安员的行为举止
保安员的行为举止, 体现的是保安的精神风貌和素质修养,也是保安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良好的举止行为, 对塑造保安队伍的良好形象,赢得客户的充分信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1)用语文明。在值勤中与人交谈时, 态度要和善,语气要亲切, 言辞要得体,给人以礼貌表示。保安员值勤文明用语很多,如检查验证时,应说“请出示您的证件”;须进行登记时说“麻烦您登记一下”;如遇对方不友好时说“请您不要生气,有话好好说”;遇对方表示感谢时, 应说“不用谢, 这是我们应该做的”等等。
(2)坐姿大方。在值勤中, 坐姿要舒展、自然和大方。坐时上体要挺直, 勿弯腰驼背, 不要垂肩、摇腿、跷脚、晃身子,应坐得端正, 显得精神饱满;遇到有师生到来,应立即起身问候。
(3)站姿端庄。站立值勤时,应收腹、直腰、挺胸,双肩稍后放平,双臂自然下垂,保持身体端正,给人一种轻松自然感觉, 体现出保安员的雄姿。切忌站得东歪西邪,弓背凸肚。
(4)行走稳健。行走时,身体要直立, 抬头挺胸, 平视前方,两腿有节奏地交替向前迈进,步伐应自然、稳健。在公共场合行走,要遵守交通规则;行人之间要礼让;与人交谈时要靠边站立;两人走路时不要勾肩搭背;穿制服走路时,不要吃东西、吸烟和将手插在裤兜内。
(5)谈话自然。保安员无论在任何场合谈话中, 态度要诚恳大方, 亲切自然, 语辞平和。问候注意使用礼貌语言。切忌装腔作势,高声谈笑,大呼小叫。
4、保安员的仪容卫生
仪容卫生,是保安员精神风貌和教育修养的外在表现。保安员的仪容卫生,要求做到:
(1)服装要整洁。穿着要合体,衣领、袖口要保持干净;不要将袖口和裤腿卷起来,衬衣下摆不要外露。不得披衣、敞怀,保安制服和便服不得混穿。
(2)上岗执勤着装要规范。执勤时必须按规定着保安制服。
(3)注意个人卫生。头发要勤梳理,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蓄长发、胡须,指甲要经常修剪。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乱丢烟头、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及倒剩菜、饭、脏水; 不要在执勤时擦鼻涕,剔牙齿,脱鞋袜,吃东西;吸烟者注意不要在烟火禁区和公共场所吸烟.
5、仪容风纪一般规定
(1)值勤时应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服不得混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
(2)头发要整洁,不准留胡须。
(3)保安员着制服时,不准戴项链、戒指等饰物;除工作需要外,不准戴有色眼镜。
(4)保安员之间不得取绰号,进入领导办公室要喊"报告"或敲门;进入其他人员室内前应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6、举止礼仪
(1)坐着谈话时,应双目正视说话者。切忌坐得东倒西歪或随意斜在椅背上或扶手上,也不应跷起二郎腿或把脚搁在桌子上,这样显得傲慢无礼。
(2)男士走路不要把双手反背身后,显得老气横秋或有优越之感,也不宜将手插入口袋,显得小气、拘束。双肩应平正,不要有高低之感,更不能摇头晃脑,给人一种流里流气、不踏实之感。
防火培训
1、火灾处理要求
(1)报告主管领导、值班人员及有关楼层使用单位。
(2)自行启动或通知动力部门启动消防设施。
(3)根据火势大小,经请示领导后报警或直接报警。
(4)控制出入口,只准出不准进。 (5)疏导人员撤离现场,实施紧急救护。
(6)配合专业消防人员做好灭火抢险工作。
2、 保安员火警报警程序
无论什么时候,发现火情的人应保持镇静,切勿惊慌,应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
(1)立即用火场附近的电话通知保安部,如附近无电话时,可打火场附近的手动报警器完成报警工作。
(2)采用电话报警时,请打火警电话“119”,报警时讲话声音要清楚,要说明起火地点,物质燃烧种类,是否有人被围困,火势的情况以及是否正在采取扑救措施等,然后通报自己的姓名和部门,之后注意倾听对方是否有补充询问,并做认真回答,得到允许后方可挂断报警电话。
(3)在扑救人员未到达火场前,报警者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使用火场附近的消防设施进行补救。
(4)关闭火场附近的电源开关及门窗。
(5)切勿在火场附近区域高喊“着火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6)引导火场附近的人员从安全通道撤离,同时告诉师生不要使用电梯。
(7)灭火后,要保护好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保安员火警处理程序
(1)消防监控中心当值保安员收到消防报警信号或电话报警时
a、用对讲机通知巡楼保安员即时到现场核实。
b、即时向分队长或主管报告,讲清报警地点。
c、将监控镜头定在报警楼层监视,并将情况及时向分队长或主管报告。
(2)巡楼保安员接到消防监控中心当值人员呼叫后,以最快速度赶到报警地点核实,并且遵循以下规则 。
a、报警地点在公共地方,直接进入报警地点检查。
报警地点在办公室内,先按门铃,向师生简要说明理由后,进入报警地点检查。 b、报警地点在实验室内,与实验室管理人员一起进入报警地点检查。 c、报警地点在停车场内,与停车场管理人员一起进入报警地点检查。 d、报警地点已上锁,即时报告当值主管和大厦当值负责人,留守现场观察,等待当值主管和大厦当值负责人到场后决定是否破锁进入检查。
(3)当值主管接到消防监控中心值班报告后,即时带领机动人员最快速度赶到报警地点现场检查 。
a、经到报警地点现场检查,确认属误报,即时通知消防监控中心当值人员复位,需向师生解释清楚,致歉后方可离开。
b、报警地点在办公室内或实验室且已上锁时,若观察到有明火或烟,必须破锁进入现场检查,排除险情后加锁,并通知负责人。
c、经现场检查认为火警后,按初期火警处理程序处理。
(4)消防监控中心当值班人员收到当值主管指令后信号复位,并做好记录。
4、保安员初期火警处理程序
(1)发现初期火警,在场人员应该
a、即时报告大厦消防监控中心,报告内容包括火警具体地点、燃烧物性质、火势蔓延方向等;
b、立即利用附近的灭火器械扑救,尽量控制火势发展;
C、可能情况下,关闭门窗以减缓火势蔓延速度。
(2)消防监控中心当值保安员收到现场报告后
a、即时报告;
b、联络保安部主管,报告情况;
C、密切监视报警地点情况。
(3)当值主管收到火警报告后
a、带领消防人员,携带灭火器以最快速度到达火警现场;
b、立即指挥在场人员进行灭火扑救;
城管执法操作实务为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培训中心培训教材。本书分析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背景和意义,阐述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以及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救济、司法审查等。
城市管理是有效地使用城市的资源以实现城市生活水平持续提高和综合效益长期稳定发展的活动。本书共分为八章,前三章主要对城市管理的基本概念、运行机制、发展战略进行了较为宏观的论述,第四章至第七章,从城市社会、基础设施、经济和环境的角度对城市管理的微观系统进行讨论,在第八章中,主要就目前信息化浪潮中的城市管理,从数字城市和电子政务方面展开研究。每一章中,均采用了每一节为一个专题的形式对城市管理的关键性问题进行探讨,力图脱离纯粹教科书式的编写模式,使每一章节都能较为深刻地反映城市管理的某一问题。本书专门为MPA教育撰写,适用于公共管理研究生和本科生教学使用,也可作为城市管理干部培训教材。
请问你要的是哪方面的城市管理?给你介绍两种1 城市建筑管理1.0.1 城市规划法规 legislation on urban planning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总称。 ·商业地产招商策划 ·房地产调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1.0.2 规划审批程序 procedure for approval of urban plan 对已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规所实行的分级审批过程和要求。 1.0.3 城市规划用地管理 urban planning land use administration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1.0.4 选址意见书 permission notes for location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1.0.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land use permit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1.0.6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urban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control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所实行的审查监督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称。 1.0.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uilding permit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1.0.8 建筑面积密度 total floor space per hectare plot 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 1.0.9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一定一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1.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1.0.11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1.0.12 建筑红线 building ling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1.0.13 人口毛密度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1.0.14 人口净密度 net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1.0.15 建筑间距 building interval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0.16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0.17 城市道路面积率 urban road area ratio 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1.0.18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2 城市管理监察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5号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建设部令第20号发布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经建设部令第55号重新发布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四、第六条增加一项为:“(五)负责对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第七条修改为:“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六、第九条修改为:“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 九、办法中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建监察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城建监察规定 (1992年6月3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修改1996年9月22日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置城建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二)依据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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