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培训方案定制
零售药店医保培训记录内容如下:
1、门店店长、质量负责人负责对落实医疗保险刷卡各项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2、门店要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配备好国家基本药物和辽宁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的品种,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用药。
3、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4、严格执行药品及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经营全过程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的质量管理文件,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门店定期进行药品盘点工作,做到帐货相符,盘点表按要求保存备查。
6、规范药品销售行为,销售时认真核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卡,严禁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得超量配和替代调配。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①持有证照,药监部门年检合格。
②遵守药品管理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③严格执行药价政策,物价部门督查合格。
④及时供应医保用药和24小时服务。
⑤营业时间药师在岗,营业员培训合格。
⑥严格执行医保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配备管理人员和设备。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申请单位:申请日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药店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法人代表所有制形式营业面积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药品经营许可证号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人员构成药学技术人员数总数职称分类高级职称,中级职称或初级职称营业人员其他人员数合计申请内容法人代表签字:(申请单位印章)年月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印章)年月日说明:一、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二、“申请内容”一栏由零售药店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三、最后一栏由行政部门负责填写。四、零售药店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加以下材料:1、药品企业经营许可证、合格证及营业执照的副本;药师以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业务收支情况;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5、其他规定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印章)年月日说明:一、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二、“申请内容”一栏由零售药店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三、最后一栏由行政部门负责填写。四、零售药店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加以下材料:1、药品企业经营许可证、合格证及营业执照的副本;药师以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业务收支情况;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5、其他规定材料。
两年申请一次,但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你要先了解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具备一定的资质,再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经当地的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就可以了!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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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经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具备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部门年检合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经营品种不得少于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90%。药品抽验连续2年合格率达100%,无违法违规行为,定点期内不得发生假药案件;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地{市)以上药品经营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药品经营职业资格证和健康证;能严格执行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设备。
愿意承担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必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只有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才能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最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以便参保人选择就医、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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