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培训方案定制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国有企业人才资源储备提出了新的标准和更高的要求。科级干部是国有企业干部队伍重要的基础力量,始终发挥着落实上级决策、深化企业改革、维护队伍稳定等重要作用。加强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建设一支满足国有企业发展需要的科级干部队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科级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面临的新情况
——竞争机制逐步形成,但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实际工作中,个别通过竞争走上领导岗位的同志,群众威信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在后备干部选拔竞争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考核评价机制还不够全面系统,需要在后备干部产生机制上进一步研究并加以改进。
——教育培养采取了一定措施,但需要进一步改进。通过各类培训、加强实践锻炼等方式,后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一定提升,但是,后备干部个人素质与岗位要求仍有一定差距,缺乏针对性。
——后备干部推荐交流作了一些尝试,但规范化机制有待健全。虽然个别作了一些尝试,见到一定效果,但目前尚未建立规范化、经常化的长效机制。
二、科级后备干部培养工作的几点思考
针对以上情况和问题,如何改进和完善科级后备干部培养选拔机制,满足企业发展的要求,需要认真的思考和探索。
一是基础要牢,不断完善民主推荐机制。发扬民主,是我党干部制度的优良传统。扩大民主,依靠群众选贤任能,也是国有企业干部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要广泛采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监督等形式,真正把职工群众公认、品德优秀、能力超群、成绩突出的优秀青年和技术骨干吸收到后备干部队伍中。同时要对科级后备干部要实行公示制度,使后备干部时时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中,切实增强后备干部的群众基础。
二是能力要验,不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后备干部确定后,要建立和完善后备干部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本着科学民主的原则,制定以业绩为核心、以能力为重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评价标准,使后备干部的素质表现情况,能够得到客观评价和反映。一要看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表现情况;二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职工群众反映;三要看后备干部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看能否经受住风浪的考验,有没有处理突发性事件和复杂矛盾的能力等。
三是培训要实、不断改进教育培养机制。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持之以恒的后备干部教育培养机制,是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学习型组织、培养终身学习型人才的时代要求。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科级后备干部教育培训要在“实践”上做文章。一是与时俱进,抓好时代性。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从内容到形式必须与时俱进,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即要注重干部管理能力、业务技能的培养,又要注重干部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努力使后备干部的思想水平和知识水平紧跟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二要注重实效,体现教育的针对性。学以致用,有的放矢,要成为科级后备干部教育培训的突出特点。基于这种情况,在今后的教育培训工作中,要结合国家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形势,不断调整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采取灵活多样、丰富多样、干部喜闻乐见的培训形式,不断提高教育培训层次,加快科级后备干部培养。三是贴近一线,强化实践锻炼。实际工作岗位既是考察识别干部的途径,也是培训干部、锻炼干部的生动课堂。工作中,应有计划地安排综合素质好,有培养价值,但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青年后备干部到基层单位、车间进行锻炼,帮助其在基层工作的实践中了解实情、磨炼意志,增长才干;同时对基层单位的科级后备干部,要适当安排到机关相关科室锻炼,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面,提高政策水平和宏观思维、决策能力。
四是要求要严,不断完善奖惩机制。推荐选拔科级后备干部,要坚持运用竞争激励的方法和手段,同时,对科级后备干部的管理也要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对后备干部人选实行动态管理。干部管理部门要实行优胜劣汰,不断优化,坚持能者上、庸者下,重品行、讲公平的工作标准,严格后备干部管理。对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同志,要及时予以肯定和表扬,鼓励他们再接再厉不断进步。对于出现工作作风懒散、表率作用不明显、缺乏进取精神、职工信任率下降等情况的后备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整,保持后备干部队伍始终充满活力。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教育,按照《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加强科级后备干部日常性法律条规教育,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五是使用要活,不断完善岗位交流机制。结合国有企业体制的实际情况,应及时建立企业机关与基层两级干部交流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形成一套专门用于科级后备干部交流的工作机制,努力培养业务技能广泛、知识结构丰富、适应岗位灵活的复合型后备干部。坚持定向使用与特长使用相结合,发挥科级干部个人特长,人尽其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要结合上级单位人事变动、基层单位班子换届调整等时机,积极推荐适当人选,鼓励科级后备干部大胆参加上级单位、机关岗位的竞争。对科级后备干部推荐交流工作,坚持常抓常议、形成制度,经常研究分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现状等情况,确保后备干部推荐交流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完善交流机制。
(作者单位:辽河油田经济贸易置业总党群工作科)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人才这一概念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认知高度。对员工进行培训,被企业逐步认识到是关系到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占领先机和能否顺应社会变革的能力与活力的重要问题。因此,作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它的首要任务便是把员工培训成为企业有效的能动资源,建立起科学化、合理化的人力资源培训管理体系。
一、员工培训理论概述
1、员工培训概念
培训工作就是向新员工或现有员工传授其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相关知识、技能、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的过程,是由企业安排的对本企业员工所进行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培养和训练。培训的最终目的在于提高员工各方面的素质,使之适应现职工作或未来发展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从根本上讲,是企业管理、技术进步和员工发展的必然要求。
2、员工培训原则
学以致用原则;专业知识技能和企业文化并重原则;全员培训和重点提高结合原则;严格考核和择优奖励原则。
二、当前国有企业员工培训采取的措施
培训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是个人职业生涯的需求,是更好地达成组织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做贡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学习方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理论知识技术、管理模式的不断更新,员工培训的理念、方式、方法也在不断地更新。国有企业的员工培训也在新理念、新技术的指导下逐步走向正轨。具体措施如下:
1、建立员工培训系统模型
员工培训是一项系统工程,采用一种系统的方法,使培训活动能符合企业的目标,能与企业的其他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相互配合,让其中的每一环节都能实现员工个人、工作和企业三方面的优化。
(1)确认培训需求
经过组织机构、岗位、任务、人员等情况分析确定生产车间人力资源培训的确切需求,这需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组织层面的分析,用以确定组织范围内的培训需求,以保证培训计划符合组织的整体目标与战略要求。第二,岗位与任务,完成任务胜任岗位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第三,人员状况的分析,将实际工作绩效与理想的目标绩效相比较,或将员工现有的技能水平与未来员工技能水平进行比较,从中找出两者的差距,从而确定人员所需培训内容。
(2)依据需求分析结果策划培训、确定内容,形成培训计划,设置培训目标
胜任素质模型的思想是由美国著名心理学家David McClelland提出的。他的研究发现,传统的性向测验和知识测验并不能预测一个人在工作中一定会取得成功。他认为应当对人员进行从外显特征到内隐特征进行综合评价,从而找到岗位的杰出者和一般胜任者在行为和思维方式上的差异,即确定胜任岗位工作所必需的素质。胜任素质应包含技能培养、知识的传授、态度的转变、社会(适应)技能的培训等几方面内容。
(3)、选择适合的培训方法
对生产车间的培训分为技能操作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三个层次的培训,不同层次和不同岗位的人员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培训。同时要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内容要切合实际,理论培训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形式要多样性,以调动培训人员和受训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他们在培训过程中的兴趣,以利于提高培训效果。比较适合在生产车间运用的培训方法有:
①在职培训
在职培训是指为使员工具备有效完成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和态度,在工作进行中,由上级有计划地对下级进行教育培训。在职培训是历史最长、采用最普遍的培训方式。
在职培训的最大优点是经济,另一个优点是学员学习时所处在工作环境与他们以后时间工作中的环境相同。即在训练情境中所学的东西迁移到实际工作情境中。其缺点是,培训人员在工作时间放下手中的工作,培训时间占用工作时间,受训者因经验不足操作中有安全和质量风险,容易造成安全或质量事故。
②工作指导培训
工作指导培训方案的开始与工作分解,就是分步骤答列出应如何进行工作。伴随工作分解是对每一步骤的关键点进行描述。关键点就是提供建议,帮助员工有效而安全地执行任务,同时给以及时纠正,征询反馈。当受训者能够连续两次执行任务而无须提出反馈时,这将意味着培训的结束。
③工作模拟培训
工作模拟培训能够提供近乎于真实的工作条件,同时又不失去对培训过程的有效控制,从而为受训者创造一种较好的学习条件。这种方法适合于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管理人员的认知技能、决策能力和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
④头脑风暴法培训
头脑风暴法是相互启迪思想、激发创造性思维方式的有效方法,它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参加者的创造能力,提供解决问题的更好更佳的方案。
此外,常见的员工培训方法还有开办讲座培训法、会议培训法、小组培训法、参观法、事务处理法和影视法等。
4、选择正确的培训评估方法
评估培训效果的目的在于了解培训目标是否达成,对于成绩进行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以此可以找出缺点和不足,便于今后对培训进行改进,从而更有利于提高后来的培训工作的水平。培训效果的评估要遵从有效性和效益性。有效性是指培训工作对培训目标的实现程度;效益性则是判断培训工作给单位带来的全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不仅仅是判断培训目标的实现程度。由于培训方法的不同势必会产生不同的培训效果,需要采取成本收益法、以汇报的方式评估上岗培训效果、采用调查问卷评估上岗培训效果、评估记录等几种较适用于生产车间的评估方法。
三、今后国有企业员工培训的改进方案
(一)建立员工培训后的评估机制和人才聘用制度
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培训效果评估体系,对培训效果进行测评的方法过于简单,培训效果评估工作只是停留在上岗培训过后简单的考试,事后就放在那里,不再做跟踪调查,数据提取、分析,造成培训与实际生产和服务相互脱节,也起不到任何成效。这样一来,并不能真正的达到考评培训的真正效果,在培训上的巨大投入也没有收到预期的回报。另外,许多企业对于评估比较满意的员工也没有进行相应的聘用或重用,这就使得许多员工感觉到学而无用,严重打击员工的积极性,从而也就无法起到激励作用。要想真正将培训工作做实做好,真正使培训成为职工最大的福利,就要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后的评估机制和人才聘用制度。
(二)建立人力资本投资制度
随着企业竞争的激烈程度和人才竞争的加剧,对于企业而言,高素质人才的数量在企业的发展中起到了不可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对人才也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现有人员的再开发、再培训,对国有企业来说可能是最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这方面政府应该给予大力支持。例如在新加坡,政府设立了工人技能发展基金,然后,根据企业需要,政府直接或委托社会团体、工会等社会力量主办各类培训班。企业再培训职工时,只需出资10%,其余90%由工人技能发展基金负担。这样既调动了企业培训员工的积极性,又促使了企业员工提高技能。
总之21世纪不仅仅是人才的竞争的时代,更是知识经济的时代,随着创新意识的出现,对于人才能力上开发的重要性已经远远的超过设备的科技含量和投资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寻求发展,首要解决的问题必须保持员工具有相对人才竞争优势。因此,在员工培训方面就要给予充分重视,积极开发员工的潜能,保证培训的投入,这是每个企业必须要充分认识到和做到的。对员工而言,培训能使职工提高技能,开发潜力,增加对工作的满意度,更好地为组织做出更大贡献,从而也有利于调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更好地实现企业和员工发展的“双赢”。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如何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一、加强员工培训,必须正确认识企业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海红未来的发展,要求我们企业对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同样对员工培训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从目前来看,员工培训工作尚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一是员工自身学习意识不强。由于员工知识结构和文化结构不合理,部分员工文化水平偏低,缺乏理论水平,实际操作能力依靠多年的工作经验,理论学习困难很大,同时由于观念滞后,不善于学习,部分员工产生学习无用的思想,个别员工不会、不懂、也不学,甚至还不问。二是发展潜力不足。部分员工在新技术、新设备面前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在实现现代知识与技能高度一体化的进程中困难重重。三是个别部门缺乏长远眼光,培训工作开展不实,缺乏长期性。表现在只顾眼前利益,没有长远打算,在抓员工教育方面存在学而不真、考而不实、考核不严的现象,学习培训时紧时松,缺乏监管。四是培训师资力量短缺,培训能力不足,致使培训质量不佳。缺少内部专职培训师,大部分参与授课的培训师都是从各部门临时委派担任,因此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培训师因受时间和经历的限制,自身业务素质和教学管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专业技术达不到全面、精通,影响培训质量。
二、加强员工培训,必须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
培养优秀的人才队伍,一个企业要有良好的培训机制。完善培训机制运作,是提高员工素质的重要推动力。加强员工培训,我们要建立健全企业的培训机制,以此提高员工队伍素质的动力与活力。
1、企业领导必须重视,树立长远的培训观念。搞好员工培训工作,首先需要领导站在企业生存发展的高度上,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加强员工培训的重要意义。当前,海红正处在实施易地技改,实现建设较高水平的现代化卷烟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阶段。随着企业的发展,行业形势日新月异地不断变化,目前员工的技术技能、专业知识将不能满足建设现代化卷烟企业的需要,广大员工的知识必须得到不断地更新、充实,才能真正使企业得到又好又快的长期发展。因此,企业领导应把目光放远一点,树立起长远培训观念,真正从认识上统一,从行动上支持,把员工培训作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大事列入工作日程,制订长期的培训目标、计划,建立完善的长效机制,使员工培训工作真正达到良好的效果,促进企业发展。
2、加强培训管理,建立激励机制。企业的竞争与发展最终是人才的竞争,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培训优秀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对于企业来说,不重视员工的培训就是不重视企业的发展,对于员工个人来说,不加强培训与学习,就不能提高自身水平。因此,企业应建立员工培训中心,实行统一管理。把员工的培训工作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才特点,确定不同的目标任务,做到员工培训有人抓、有人管,不断完善员工的培训体系。制定相应的培训激励机制,采取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办法,激发员工对参加培训,促进个人提高的积极性。
3、加强培训管理,建立长效考核机制。定期对各类专业技术、技能人员进行考核,以考核的成绩纳入他们的绩效考核中,与收入直接挂勾,促使他们树立“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理念,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类技术人员的学习积极性,以求达到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
4、加大培训投入,建立约束机制。搞好员工培训工作,必须加大资金的投入,应把员工每年的培训投入费用列入预算计划,建立和完善一套约束措施和培训制度,这套制度包括岗前培训制度、培训考核评价制度、培训奖惩制度等,将员工的考核、上岗、奖励等与培训结合起来,做到不经培训不上岗、不经培训不任职等,防止出现“闲者多训、忙者少训、优者不训”的现象。
三、加强员工培训,必须科学确定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将直接影响到员工培训的质量与效果,培训的内容出现失误,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就会造成时间与资金的浪费。因此,对于员工的培训,要根据员工技术技能、专业知识的不同需求,着眼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真正培养出德才兼备的各类人才。
1、要以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为内容进行培训。员工的综合素质的高低是决定着员工能否干好工作的保证,因此在确定培训内容上,应重点教育培养员工的敬业精神、团队精神、吃苦耐劳精神、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2、对员工的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员工的技术技能、专业知识有高有低,因此在确定员工培训内容时,要针对员工的技术技能高低,专业知识的不同,分类别、分档次对员工进行针对性较强的培训,以达到良好的培训效果,切忌出现一锅烩的现象。
3、对员工的培训内容要有前瞻性。要通过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需求,企业未来生产经营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要,进行超前培训与人才开发,重点培训一些实用的人才,为企业未来的发展进行人力资源储备,以更好地适应企业的长远发展。
4、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步伐。随着行业形势的不断变化,企业的不断进步,企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已由原先的专业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因此,企业要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步伐,重点培养一批一岗多用、一机多能、多才多艺的技术型复合人才,使之真正转变为能够在的生产经营工作中大显身手的多面手,以适应企业发展形势的需要。
四、加强员工培训,必须创新培训方式
对于员工的培训,以往我们都是以授课为主,导致培训的效果不理想。因此,我们要改变以往单一的授课形式,借鉴先进企业的培训模式,创新培训方式,以现代化的培训手段对员工进行有效培训,使之取得理想的效果。
1、充分利用“对标”活动,对员工进行多形式培训。利用企业员工进行“对标”活动学习的契机,让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多到国内先进企业或集团总部进行学习,让他们与各先进企业及集团总部的技术尖子进行充分交流学习,多看、多学、多汲取各企业的各类先进技术,增长他们的各类专业技术知识水平。
2、请各类技术专家进行指导。对企业员工的各类专业技术技能存在的弱点、缺点,有针对性地请国内各类技术专家定期对他们进行有效地授课或在岗培训,通过培训,改正他们技术上存在的缺点,以达到提高他们专业技术水平的目的。
3、选派各类优秀的技术尖子进行培训。有计划地选拔一些技术尖子到国内大中院校或国内先进企业进行培训学习,待其归来后再把自身所学到的知识对广大员工进行再次传递,产生一种良性循环,以促进员工共同提高。
4员工之间进行互动式交流培训。在设置培训主题后,根据员工自身特点,将培训内容分解到相关员工,要求他们进行各自学习,各自负责主讲部分的内容,每讲完一部分内容,广大员工就其所讲部分内容及授课方式展开集体讨论,总结长处,改进不足,提高培训效果,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5、加强“传、帮、带”,以师带徒。要充分利用我拥有一批技术骨干的专业能手,通过加强“传、帮、带”,以老带新,以能帮庸,以会传笨,通过带岗者的言传身教,使广大员工充分获取实践经验,以促进企业专业技术素质的整体提高。
6、开展技术比武活动,以赛促训。广泛深入地开展员工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活动,做到以赛代训、以赛促训,使员工之间进行充分技术交流,激励员工岗位成才,引导员工在实践中完善,在竞争中提高,在奋斗中充实,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7、开展岗位复训制。在岗员工在长时间从事相同的工作后,往往会渐生隋性,操作会由熟练而变成为机械、麻木,甚至将规范的操作程序简化。因此,对于在某一岗位长时间工作的员工进行复训,并对他们进行有效考核,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岗位复训应紧密结合员工个人实际情况,按需施教,根据员工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需要,缺什么补什么。
员工的培训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要想培养一批德才兼备的人才队伍,除了加强员工的培训之外,更要培养员工的学习情趣,在员工中形成一种学习氛围,帮助员工建立起终生学习的观念,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培养员工自我提高的能力,通过员工素质的提升,达到企业人才储备的需求量,以实现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最后,我相信,海红通过易地技改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快对企业人才的培养步伐,企业一定能够实现跨越式发展,成为中国烟草一颗璀璨的新星。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以上内容,可以参考执行!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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