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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以上是国有资产法试题内容。
国有资产法试题在考试的时候需要去记熟读熟,否则考试后的时候玩意概念还有一些难理解的一下子想差了,那就可惜了。国有资产法是为了维护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是对国家资产的保护措施。国有资产法又称为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资产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和国有资本参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本控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本控股,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三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改为国有资本控股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
(三)国有资本控股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的改制,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董事会对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本控股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本控股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第五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六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六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七十二条 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及国有资产法保护的内容。既然是法律,那必然会有保护的对象,国有资产法由名字就可以看出,这是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措施之一。触犯了国有资产法,就相当于触犯了国家的利益,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面试的内容包括哪些
面试的内容包括哪些?很多职场新人面对面试这一关毁坏有恐惧,希望知道面试官会关注的重心,从而可以提前做好对应的准备。那么接下来就由小编带领大家探寻面试的内容包括哪些,以及这些内容背后可以展现出来的才能吧。
面试的内容包括哪些1
1、仪表风度
这是指应试者的体型、外貌、气色、衣着举止、精神状态等。像国家公务员、教师、公关人员、企业经理人员等职位,对仪表风度的要求较高。研究表明,仪表端庄、衣着整洁、举止文明的人,一般做事有规律、注意自我约束、责任心强。
2、专业知识
了解应试者掌握专业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其专业知识更新是否符合所要录用职位的要求,作为对专业知识笔试补充。面试对专业知识的考察更具灵活性和深度。所提问题也更接近空缺岗位对专业知识的需求。
3、工作实践经验
一般根据查阅应试者的个人简历或求职登记表,作些相关的提问。查询应试者有关背景及过去工作的情况,以补充、证实其所具有的实践经验,通过工作经历与实践经验的了解,还可以考察应试者的责任感、主动性、思维力、口头表达能力及遇事的理智状况等。
5、综合分析能力
面试中,应试者是否能对主考官所提出的问题,通过分析抓住本质,并且说理透彻、分析全面、条理清晰。
6、反应能力与应变能力
主要看应试者对主考官所得的问题理解是否准确,回答的迅速性、准确性等。对于突发问题的反应是否机智敏捷、回答恰当。对于意外事情的处理是否得当、妥当等。
7、人际交往能力
在面试中,通过询问应试者经常参与哪些社团活动,喜欢同哪种类型的人打交道,在各种社交场合所扮演的角色,可以了解应试者的人际交往倾向和与人相处的技巧。
8、自我控制能力与情绪稳定性
自我控制能力对于国家公务员及许多其他类型的工作人员(如企业的管理人员)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在遇到上级批评指责、工作有压力或是个人利益受到冲击时,能够克制、容忍、理智地对待,不致因情绪波动而影响工作;另一方面工作要有耐心和韧劲。
9、工作态度
一是了解应试者对过去学习、工作的态度;二是了解其对现报考职位的态度。在过去学习或工作中态度不认真,做什么、做好做坏者无所谓的人,在新的工作岗位也很难说能勤勤恳恳、认真负责。
10、上进心、进取心
上进心、进取心强烈的人,一般都确立有事业上的奋斗目标,并为之而积极努力。表现在努力把现有工作做好,且不安于现状,工作中常有创新。上进心不强的人,一般都是安于现状,无所事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对什么事都不热心。
11、求职动机
了解应试者为何希望来本单位工作,对哪类工作最感兴趣,在工作中追求什么,判断本单位所能提供的职位或工作条件等能否满足其工作要求和期望。
12、业余兴趣与爱好
应试者休闲时爱从事哪些运动,喜欢阅读哪些书籍,喜欢什么样的电视节目,有什么样的嗜好等,可以了解一个人的兴趣与爱好,这对录用后的工作安排常有好处。
13、面试时主考官还会向应试者介
绍本单位及拟聘职位的情况与要求,讨论有关工薪、福利等应试者关心的问题,以及回答应试者可能问到的其他一些问题等。
14、口头表达能力
面试中应试者是否能够将自己的思想、观点、意见或建议顺畅地用语言表达出来。考察的具体内容包括:表达的逻辑性、准确性、感染力、音质、音色、音量、音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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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也有自己的缺点,在与人交往或共事时,我觉得我们应该放大别人的优点,帮助别人改正缺点。所以,现实生活中,我没有所谓讨厌的人、不喜欢的人。要说不喜欢,也是针对他的某个缺点,而不是对人。
【真题题干】某居民小区边有一基站,居民认为辐射危害小区安全,你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领导让你负责处理,怎么办? 【参考答案】 基站的功能主要是为附近的居民的电话、网路和手机发射讯号、接收讯号及进行语音的传递等。居民害怕基站的辐射危害小区安全,是出于对自己及家人生命健康的考虑,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我会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第一,我会先进行认真仔细的调查,通过网路、书籍的查阅和向有关的专家请教,了解有关基站的详细资讯,包括基站的具体功能、可能产生的辐射、位置的选择等,让自己对于基站的知识先有个大致的了解。 第二,根据我对基站的情况了解,设计一份科学的调查问卷,在小区内部对居民进行一次问卷调查,主要了解他们对于基站的看法、产生担心的原因和处理意见,并进行资料的汇总总结。 第三,针对居民集中担心的问题,进行资料的蒐集,确认基站不会对人体产生伤害性的辐射。召开一次全体业主大会,向大家澄清情况:首先,对于大家的担心表示理解,毕竟我也和大家一样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但是现在的社群建基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在市区内的许多居民楼上都安装有手机基站,大家的生活也是离不开基站的;其次,用科学的资料进行证明,一个手机基站所产生的辐射值并不会对人体造成多大的伤害;最后,电磁辐射是距离越近、受辐射时间越长,所受到的伤害越深,而我们一般的居民楼顶上安装的手机基站离我们的距离为安全距离,不用担心会对我们的身体产生危害。 第四,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请相关部门的专家也能到达会场现场,向居民们解释基站的原理和我们采取的安全措施,相信专家的说明会让大家更加信服,打消先前的顾虑,不再人心惶惶。
开展“释放压力,拥抱阳光”座谈会,是为了通过彼此交流,缓解单位同仁工作压力。如果领导让我负责,我一定会组织好,实现活动目的。 首先,成立工作小组,讨论座谈会方案,包括召开的时间、地点、时长、流程及参会人员等。事后将方案初稿提交领导,倾听领导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后形成活动方案。 其次,做好准备工作,小组成员根据活动方案,邀请单位领导及工作经验丰富、亲和力强的老同事担任座谈会讲师;在单位多功能厅布置会场,要求风格轻松活泼,会场内备有轻音乐、零食、水果等供单位同事放松身心。同时,做好活动的通知、宣传工作。 再次,座谈会开始,由领导讲明心理健康的重要性,紧接着,由讲师带领与会同仁围绕“西安建设银行员工因工作压力过大自杀”这一案例进行讨论,分析案例中员工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借此引出座谈会主要议题:“职工应如何处理好自己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事后,引导与会成员采用头脑风暴法,列举身边的压力源,分享自己的解压方法。畅所欲言后,由讲师进行总结发言,提出对在座员工的建议。 最后,座谈会结束后,随机询问与会成员的参会感想,征求大家对本次活动的意见和建议。事后,撰写会议总结,提交上级领导。
【真题题干】你是环保局工作人员,你所在城市小区垃圾处理改成按量收费,实施一段时间后,领导让你去调查实施的效果以及居民对此的意见,你怎么进行调查?(2012年2月25日国家公务员面试真题) 【参考答案】 本次调研对于了解垃圾处理按量收费政策的实施效果,了解民众对此的意见和建议,乃至对 *** 日后对于垃圾处理方面的政策调整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一定要深入社群了解实际情况,在调研报告中呈现真实有效的资料资料。 在本次民意调查活动开始之前,我需要召集本部门同志开个碰头会,明确本次民意调查的目的以及一些注意事项,如时间安排、人员安排等。 就具体实施来说,本次调查将分成两个部分: 对于民众的调查,可以采取入户问卷调查的方式,时间选择休息日的下午或者晚上。询问小区普通民众对于此项政策的了解情况以及自己的真实想法和意见建议。由于此类入户调查存在调查员有限的困难,因此可以联络本地高校的大学生志愿者参与此次调研,在调研之前需要我们给予一定的前期培训和指导。 对于效果的调查,可以对小区内负责物业和保洁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负责收费的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向他们了解此项政策的实际实施效果、民众的反应、遇到的阻力以及改进的意见。同时,也可以到垃圾处理场了解情况,了解政策实施以后垃圾数量、结构等指标的变化情况。 调查结束之后,我要汇总来自各方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尤其是需要呈现出垃圾处理按量收费政策的实际效果和民众的真实意见,出具调研报告,为 *** 日后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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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道组织试题,应该从事前,事中,事后这些角度进行考虑,注意要考虑周全。
【真题题干】某村村长将低保发放给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亲戚,没拿到低保的村民前来围攻村长。作为镇长,接到报告后怎么解决这个问题?(2012年3月1日国家公务员面试真题) 【参考答案】 作为镇长,我会立即赶往现场,在赶往现场的途中联络当地的村干部了解事件的大致情况。 到达现场后向村民们亮明身份,制止冲突,安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的扩大。向有意见的村民了解该事件的具体情况,耐心倾听他们所反映的问题。向村民们保证,我一定会彻查此事,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 低保的发放是我们村民的根本利益是否得到保障的大问题,我会立即召开会议,成立调查小组,对此事件进行彻底认真的调查。如果经过调查,村民反映的现象属实,我一定会按照规定对村长进行严惩,追回资金,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村民发放低保。同时,当面向村民道歉,说明自己工作的失责。如果这件事情的真相并不是村民所反映的那样,我也会及时做好解释工作,最终取得群众的理解。 事后,我会组织各村召开会议,再次强调低保的发放工作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让我们的干部树立起责任心,切实落实好各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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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人员,还将参加外语水平考试。报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特殊专业职位的人员,还将参加专业考试。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讨论的形式,有的单位会同时采用两种面试形式。
【备考用书】国家公务员6套装(行测+申论+模行+模申+历行+历申)、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教材·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教材·申论、公务员录用考试专项教材-申论热点标准表述与命题预测、公务员录用考试专项教材-数量关系(最新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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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预计在2015年10月份进行释出,具体招考公告资讯,您可以参考国家公务员考录专题网,也可以检视四川中公教育为您提供的:2016年国考最新招考公告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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